吴钩:宋朝的财政岁入到底有多少贯钱?
宋王朝的财政岁入究竟几何,是一个时有争讼的问题。一些写作者可能会引用曾巩《议经费扎子》与《宋史•食货志》中的数据:“皇佑、治平皆一亿万以上,岁费亦一亿万以上”;“治平二年,内外入一亿一千六百十三万八千四百五”,认为宋代的财政岁入超过一亿贯钱。但马上就会有人纠错:没有这么多。这里的“一亿一千六百十三万八千四百五”是指铜钱、白银、绢帛、谷米、草料等物资的总和,并不是单指缗钱。而且,由于不知银绢谷草的具体比例,根本无法折算成钱贯。
我们需要一份以钱贯计算的宋代财政收入清单。
宋钱“大观通宝”
北宋财政岁入
恰好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就有这样一份清单。先来看北宋部分:“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皇帝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余万缗。嘉佑间,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余万缗。其后,月增岁广,至熙丰间,合苗役易税等钱,所入乃至六千余万。元祐之初,除其苛急,岁入尚四千八百余万。”——可知北宋时,户部岁入的峰值是熙宁—元丰年的6000余万贯,元祐初政府减税,岁入缗钱降至4800余万贯。
但这个4800余万贯是不是元祐初年的全部岁入呢?有没有漏计了地方留用的收入?宋依唐制,将天下正赋收入分为“上供”、“留州”、“送使”三部分,其中“上供”需解运京师入库;“留州”与“送使”则充地方经费,宋人称为“系省钱物”,即隶属于尚书省、留置在地方的财税收入,例都由户部(元丰改制前为三司)统一会计:“祖宗之制,天下钱谷,自非常平仓隶司农寺外,其余皆总于三司,一文一勺以上悉申帐籍,非条例有定数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数。”因此,李心传这里的记录显然包含了“留州”与“送使”的数目。
但是,不要忘记了,李心传已明言这是“天下岁入缗钱”,除了缗钱,宋朝还有一部分实物税,大头是田赋。有没有缗钱之外的统计数据呢?有。元祐初,户部尚书李常、侍郎苏辙主持修订了《元祐会计录》,苏辙还因此写了一篇《元祐会计录叙》,一篇《收支叙》,一篇《民赋叙》。在《收支叙》中,苏辙列出了元祐初年的户部收入数目:
“今者一岁之入,金以两计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尽者二千七百;银以两计者五万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万;钱以千计者四千八百四十八万(除米盐钱后得此数),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万(并言未破应在及泛支给赐得此数);绸绢以匹计者一百五十一万,而其出之多者十七万;谷以石计者二千四百四十五万,而其出之不尽者七十四万;草以束计者七百九十九万,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万。”
——可知元祐初的岁入绝不止李心传记录的“四千八百余万”贯。
我们将金、银、绸绢、米谷都折算成缗钱(草的价值较低,略过不计)。当时金一两约值10贯钱,4300两即值4.3万贯钱;银一两约值一贯钱,57000两即值5.7万贯钱;绸绢每匹约值1.5贯钱,151万匹即值226.5万贯钱;米谷一石约值一贯钱,2445万石即值2445万贯钱(折算标准参见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合计约2680万贯。加上按缗钱征收的货币税收入4848万贯,总数约为7500万贯。
但这7500万贯钱就是元祐初年的全部财政收入吗?不是。须知北宋的财政管理是分成两个系统的,一个是户部左曹(元丰改制前为三司)统率的、由转运司—州县长官—市镇税官构成的财政收纳系统,掌田赋、商税、酒税、常贡、征榷之利;另一个是户部右曹(元丰改制前为司农寺)统率的、由提举常平司—州通判—县丞构成的财政收纳系统,掌常平、免役、坊场、坑冶、河渡、山泽、地利、榷货、户绝没纳之财,“左曹隶(户部)尚书,右曹不隶(户部)尚书,天下之财分而为二”。苏辙也在《元祐会计录叙》中申明:“若夫内藏右曹之积,与天下封桩之实,非昔三司所领,则不入会计,将著之他书,以备观览焉。”可知前面折算出来的7500万贯钱,只是户部可以会计的正赋岁入,户部右曹掌管的那部分收入,是未计在内的。
由于目前未能找到元祐年间的户部右曹收入账目,只能以其他年份的作为参考。户部右曹的职掌同熙宁变法后、元丰改制前的司农寺,司农寺执掌的财政收入主要有常平青苗钱、免役助役钱、坊场钱等。熙宁年间,青苗钱“岁收息至三百万贯”,每年新增的常平本钱未计;元丰七年(1084),免役助役钱多达1870万贯;坊场钱即扑买坊场、河渡、盐井所得的收入,元丰七年为500万贯,另有谷、帛90多万石、匹,折钱约100万贯; 元丰七年,朝廷还将市易钱从户部左曹划到右曹,按熙宁十年市易司所收息钱(不含市利钱)计算,为140多万贯 。此外,铸钱监每年新铸之钱,例入内藏库,也非户部所预,元祐年间,“岁铸二百八十一万贯”。
这当然不是户部右曹的全部账目,不过主要的钱物窠名应该罗列在内了。合计起来,约有3100万贯,与前面统计出来的7500万贯相合并,岁入过亿贯。不过,元祐年间朝廷罢征免役钱,助役钱减半输纳,因此,元祐岁入应该不及一亿贯,但哲宗亲政之后,免役钱又恢复了。可以说,北宋自熙宁以降,除了元祐几年,其他年份应该都能够维持一亿贯左右的岁入规模。
这一亿贯的财政收入中,田赋折钱顶多是3000万贯左右(其中实物征收的米谷2445万石,折钱征收部分未知,但数目不会很大),比重大约只占30%;非农业税的比重高达70%。这是其他任何王朝(晚清除外)都未曾出现的财税结构。
宋代十二两半银铤
南宋财政岁入
再来看南宋的岁入。李心传说:“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六百六十余万缗号经制,吕元直(吕颐浩)在户部时复之;七百八十余万缗号总制,孟富文(孟庾)秉政时创之;四百余万缗号月桩钱,朱藏一(朱胜非)当国时取之。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
——可知淳熙末,朝廷岁入缗钱为6530余贯。那么这6530余贯是不是南宋的全部财政收入呢?当然不是。
南宋时,天下财赋不再由户部左右曹分领,户部已经可以掌管原属右曹之财,李心传所说的茶、盐、酒算、坑冶、榷货之入,在北宋时都属于户部不预的右曹之财,此时则已归户部会计。但是,南宋的财税虽无左右曹的纵向分司,却出现了中央与地方的横向分隶。户部所能会计的财政收入只有“上供”部分,“留州”、“送使”这两部分,户部往往无法核算,一位南宋户部侍郎说:“今户部所知之数,则上供而已;其留州、送使,无得而考焉。”
南宋的“上供”,包括上供正赋与上供“杂纳钱”。李心传列出的上供钱、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与籴本和买之入,严格来说,都不是税种,而是财税分隶制度下,地方上缴中央的财赋窠名。
其中,上供钱是指地方政府从其征收的正赋(主要为田赋、商税等)中划出一定比例,解运京师,定额200万贯,所以李心传才说“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至于留给地方分配的正赋是多少,李心传没有说明,据宋代经济史学者包伟民先生的研究,北宋初缗钱的上供比例不到10 %,“南宋上供正赋在全国财政总收支中所占比例不可考,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上供之外’的杂征调日益增额,上供正赋的地位必然会相应降低”。假如按10%上供,则全国征收的正赋折钱至少有2000万贯,留在地方的大约有1800万贯。
南宋钱牌
经制钱与总制钱来自宋政府从商税、酒税中加派的杂税,也按比例划拨中央:“诸州经总制钱,皆出场务酒税杂钱,分隶以纳。”月桩钱是地方供应军饷的缗钱窠名,按月桩管,所以称为“月桩钱”,原本是从经总制钱中拨出,但经总司“不能给十之一二,故郡邑多横赋于民”。籴本则是地方措置来供中央和籴粮米的缗钱窠名,主要也是来自商税、酒税的加征。
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与籴本都属于正赋之外的杂征,宋人称之为“杂纳钱”,由地方政府征收,按比例上供。上供比例是多少呢?绍兴二年(1132),朝廷“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岛,七分隶经总制司”。孝宗朝时,“旧额凡杂纳钱,以十分为率分隶,四为籴本,六为系省钱;其后,乃始增以二分分隶总制钱;……久之,乃裒羡钱,校数岁之最为额,以十分分隶之,七为总制增税,三为在州钱,愈非旧比”。
大致可以说,南宋的杂纳钱大约70%归中央,30%归地方。李心传列出的杂纳钱只是上缴户部财政的部分,总数大约有2000万贯(经制钱660余万,总制780余万,月桩钱400余万,籴本未知),可以推算留在地方的约有900万贯左右。
另外,南宋时,四川的财政是相对独立的,由总领所统收统支,朝廷鞭长莫及,无从会计与干预,李心传所列,只是“东南岁入”:“今日天下既失其半,又四川财赋不归朝廷,计朝廷岁用数千万,皆取于东南”;“四川在远,钱币又不通,故无事之际,计臣得以擅取予之权,而一遇军兴,朝廷亦不问”。那么南宋四川的岁入有多少呢?叶适说,“别计四川之钱引,以三千三百余万矣。”可知南宋四川之财政岁入有3300万贯。
需要注意的是,四川的流通货币是以铁钱为本币的钱引,财政的会计也是钱引,因此还要按当时的汇率换算成铜钱。绍兴年间,一位南宋官员提到四川钱引与铁钱、铜钱的比价:钱引十道,按市价可换八贯铁铁,换铜钱则为四贯 ,可知钱引与铜钱的比价为10:4。四川3300万贯钱引的岁入,折换成铜钱的话,约有1320万贯。
南宋纸币钞版
现在可以来统计南宋淳熙年间的全部财政岁入了:上缴朝廷的缗钱为6530余贯,地方系省正赋约1800万贯,地方系省杂纳钱约900万贯,四川独立核算的岁入约1320万贯,合计超过一亿贯钱,与北宋后期大体持平。
在这一亿贯岁入中,来自田赋的收入大概只有2000万贯上下(因为按前面的估算,南宋正赋约有2000万贯,杂纳钱主要出自工商税),只占全部岁入的20%左右;非农业税的比重扩大至80%。
这样的财税结构,正好跟明朝的完全相反。据黄仁宇统计,1502年(弘治十五年),田赋正额为16799341石粮;1570-1590年期间(隆庆-万历年间),钞关税、商税、蕃船抽分、房地契税、竹木抽分、矿银、渔课等收入,合计943000两银;役与土贡折色1687000两银。明代米价较低,弘治—隆庆年间,一石米约0.6两银,16799341石粮可折银1000万两左右,加上工商税、役与土贡折色,共计1300万两,工商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比重,只有7%左右。
晚清之前,清代的财税结构也是以农业税为大头,占70%以上,工商税(主要是盐税、关税)的比重不足30%。晚清开始加征厘金之后,工商税的比重逐渐上升,至1911年(宣统三年),厘金、盐税、关税三者的比重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田赋的比重下降至30%以下。正好恢复到宋朝水平。
参考文献
苏辙《栾城集》卷一五,《宋史•食货志》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六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
王曾瑜《北宋的司农寺》
包伟民《宋代的上供正赋》
高聪明《论南宋财政岁入及其与北宋岁入之差异》来源:澎湃新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