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魂 发表于 2019-3-15 14:04:49

怀化、通道两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透露出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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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笔录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平反昭雪后的拒赔更是雪上加霜。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成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7月1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吴家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怀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通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1230民初142号民事判决。李成山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李成山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湘民申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成山的再审申请。
每一个日日夜夜,每一个点点滴滴,每一次被拒绝时的无奈与沮丧,都深深地铭记在我的脑海里。在整个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无论发生了什么,我都没有退却、没有放弃,我一直在努力,几年如一日,始终坚持,终获成功!
当我一次又一次提起沉重的笔杆欲诉五年的冤屈冤情时,不由得使我痛哭流涕,甚至想悬梁自尽一走了之,但我不想给我妻儿留下冤屈的244032.41元债务,不想愧对党培养30多年的老党员历程,不想愧对自己曾经当过十多年通道县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科级干部的光辉历史。我坚信,“基层有腐败,上级有青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感召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反腐倡廉”“打虎拍蝇”永远在路上,更增添了我再次提笔控诉怀化市中院,通道县法院司法腐败种种事实,希望上级重锤出击,严惩这些贪污腐败之徒,还我们怀化地区,通道县一个碧水蓝天的晴空……
试问:通道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有没有法律效应?“一案能不能多次再审?”这种知法违法,犯法违背司法原则程序,该不该追究通道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和责任?我一个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国家干部,该不该享受这不公正的待遇?通道县法院审委会滥用审判职权裁定撤销该院正确调解书,强令一案再审,置2003年03号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破坏司法公信力,严重违法违纪的“小虎苍蝇”该不该重拳出击,沉重打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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