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霸王条款看中国写手是怎样的一群弱势群体
作者/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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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本人的一部小说《大秦宣太后:芈氏传奇》被人抄袭,所以就提上了法律程序,准备打官司,可是在这起官司的推进途中,我一琢磨,感觉到不对劲了。
从道理上讲,一个作者涉嫌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确应该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抄的时候那么爽,怎么没想想后果呢?这是表面上的道理,大家都懂。下面,我说说大家可能没有想到的。
如果说一个作者是成年人,应该负起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那么一个机构呢,一个出版社呢?
如果某个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抄袭的书,出版社是否也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然一道道审核,责任编辑一遍遍看为了什么呢?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签过出版合同的作者,一定非常熟悉,国内所有的出版合同上面都有这么两条:
第N条甲方(注:指作者)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N条甲方(注:指作者)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N”代表某个数字,合同不同,这个数字也不同,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出了事所有的责任都让作者负,你出版社是干嘛的?作为一个机构,难不成你出版了一本侵权的书,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吗?我在北京做图书编辑时,看中一本书稿后,一般会先查它的版权问题,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查一下很容易,这时候责编干嘛去了?
可惜的是,在我们的法律上面,没有哪一条说,出了事出版方需要赔偿的,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说,出版合同应该怎么写,怎么写才算规范,所有的合同,都由出版一方拟定,由某一方单独拟定的合同,就必然注定了要成为霸王条款。
于是乎,所有的版权官司,成了作者与作者之间撕逼的过程,而作为出版方才是真正的旁观者,反正就算官司败了,又能拿我怎么样,按照合同规定,所有损失由作者照价赔偿。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原创作者的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障,也注定了抄袭成风,为什么?出版方可以忽略甚至无视抄袭,有时候可能意识到会有版权问题,但出于利益考虑,存侥幸心理,照出不误,管他呢,反正出了事有作者负责!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打官司的结果可想而知——两败俱伤,得益的是法务部门,以及出版社,前者是必赚的,不管你最终理偿了多少,反正他们会按诉讼请求上面提出的结算,后者是免费看戏的。
这就是霸王条款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法律或者文化市场管理不严谨造成的恶果。我们口口声声说要文化兴国,文化兴市,可哪个又真正拿它当一回事了?喊一喊口号,过去了就行了,作者没成名时,由其自生自灭,作者成名了时,颁个奖状,给一个锦上添花,说是主管部门管理有方,领导部门提携作者!
一旦某位无名作者涉及到版权问题,所有部门集体噤声,摆出一副事不关己之态,使之作者投诉无门,最后只能花高额的律师费用,去为自己维权,维权的过程中,还只是作者与作者之间的一场撕逼,而这时候,包括出版方在内的所有主管部门,却高高在上,隔岸观火,有可能还磕着瓜子说,看这俩傻逼,吵得真带劲。
大哥,你平时吃的可是纳税人的钱,你花的是作者一字一字敲出来的血汗钱,作者是这片天地下纳税最多的群体,哪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是800元起征的?试问还有谁,还有谁,还有谁!交着那么高的税,出了事没人管,相关出版部门可以置身事外,如何振兴文化事业?
{:5_133:}可怕 言之有理,可惜不能改变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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