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合同争议:网文著作权进一步私有化不是个好主意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余鹏鲲】5月5日,部分网文作者发起了“五五断更节”的活动,即出于维权目的,以各种“理由”拒绝更新文章,或者在文章中提及相关话题,并得到大量写手、网友的声援。他们的目的是反制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文)之前推出的新合同内容,他们认为新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严重侵害创作者的著作权和收益。
根据《上游新闻》采编的事件整理,其中争议比较大的网传合同的内容概括有:“如果作品被侵权,作者有义务出资出力协助维权”、“计算作者的收益使用作品授权产生的净收益来计算”、“平台将作品免费发布视为对作品的推广手段,而不是侵权”。
近期阅文集团的股价跌幅超过7%,有股评认为“五五断更节”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阅文集团在3日做出了回应,回应一方面称网传合同是去年9月就推出的,并非是今年推出的。另一方面阅文也表态希望和网文作者进行恳谈和沟通,呼吁和作者共创未来。
阅文集团在6日再次出面辟谣,指出“版权全部归阅文”、“平台有权运营作者的全部社交账号”等为谣言。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阅文此举是想将目前法律实践中网文著作权平台化法人化进而私有化,也代表了网文平台近年来的一种趋势。之所以用私有化这个词,因为著作权的某些内容不仅属于作者,而网文著作权过去属于自然人成分比较大,今后可能更多地向属于法人转变。
但是笔者认为此举有可能在局部或者个案中得到法律的支持,从整体上很难得到法律的广泛承认。而且从社会效益上说,网文著作权私有化不是个好主意,也很难成功。
推动文学作品私有化不完全符合法律实践
对文学作品而言,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网传的阅文合同政策几乎影响了网文作者上述的每一项权利,从总的方面来说“乙方将著作权相关内容授权交给阅文”,由于文学作品的版权在法律上几乎和著作权是等价的,所以合同内容开宗明义的就将属于作者的著作权转移了。
对此,阅文进行了辟谣,说明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阅文和作者自愿协商的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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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阅文合同部分章节 图源见水印
从网传合同的细节看,阅文平台化版权的措施也是非常详细的。为了避免“断更”的现象,合同中要求“乙方签约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大纲、预期完本字数及完本时间”,而且不得逾约,这是对作者发表权的影响。
“平台运营版权无需作者同意,且不分配收益”很可能影响到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签约期间,发布的所有作品所有版权均为甲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完本一年内发布的作品,以及一年后发布的第一部作品的优先权”等等条款直接干预了作者的发行权,此外合同中还有很多对改编、翻译、汇编产生限制的内容。
网传阅文的合同中还有“甲方有权运营乙方所有社交账号。乙方不得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信息”等则直接损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阅文方面表示没有这样的事,只有在作者的授权下,阅文才会参与作者社交账号的运营,但是阅文的所有辟谣中没有公布争议合同原文。
那么法律实践能支持网传阅文的合同内容所体现的主张吗?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对阅文提到的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关系有所了解。阅文的辟谣中提到“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可分割的人身权利”这句话的表述从理论上说是完全正确的。
人身权不仅属于个人,而且也对社会意义重大。例如自愿将生命交由他人处置的合同就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也非常好理解。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或者剥夺。
但在法律实践中,文学及艺术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很难绝对的分割开来。比如说不得拖更和弃更到底算发表权还是财产权就是一个问题,从平台和读者来说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财产权,但从作者来说,这又是重要的人身权。
以本文为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发现整个事情纯属虚构,那么出于对自身和公众负责,可能就不会面世。如果任何人强行要求笔者在某日之前必须就此事发表一篇文章无疑是对本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要求对下一部作品拥有优先权同样可能存在相同的问题。
在实践中,判决不太可能会支持这些伪装成财产权的人身权,在这个问题上,阅文就有切身的体会。
2017年阅文一纸诉状将《余罪》的作者常书欣(曾用笔名常舒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1.判令常书欣继续履行《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持续创作协议作品;2.判令常书欣停止为他人直接创作或参与创作非协议作品;3.判令常书欣停止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实施为非协议作品的宣传、推广及其他商业推广活动的行为;4.判令常书欣停止公开发表不利于阅文公司形象、名誉的言论,删除常书欣微博账号“常书欣-余罪”中诋毁阅文公司形象、名誉的言论;5.判令常书欣赔偿阅文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院判决书,阅文《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出现了“常书欣将其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内容授权与启闻公司”的字样。同时这个协议中还确认了多种财产权转移的内容,说明了阅文希望进一步平台化著作权的主意蓄谋已久。同时如果新合同中也出现了类似内容,则阅文集团不应该将其称为辟谣,可能澄清这个词更好。
但最终法院的判决与阅文的主张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差距,法院只确认了:一、被告常书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博账号“常书欣-余罪”中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3条涉案微博;二、被告常书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59,697元;三、驳回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尤其是法院没有确认阅文的头三点主张,维护了作者的人身权利。
因此笔者不看好相关平台通过将人身权伪装成财产权的方法,达到将作者的著作权私有的可能性。但是阅文新合同可能进一步获得作者著作权中确系财产的部分,这是很有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建议网文作者谨慎考虑签订合同之后的风险,尤其是今后衍生收益的风险。
当然网传的阅文合同还将使用作品授权产生的净收益来计算作者的收益,净收益与收益之间显然存在巨大的差别。对于自己的作品不太可能成为一个IP的普通网文作者而言,这才是其最大的风险所在。
著作权私有化的前辈——比尔盖茨
有一种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还真能实现将著作权完全法人化私有化的目的。先通过委托编写的方式获得著作,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属于公司法人,而且保护年限还很长。也就是说整个著作的著作权完全私有,社会和编写它的人都不能占有它,完全从属于资本和公司,这就是软件。
1976年比尔盖茨发表了《致计算机爱好者的一封公开信》,该信中比尔盖茨对于软件私有化的呼吁被美国政府采纳并被法律保护下来。这种私有化体现在两个地方,一是过去出售的软件都附带源代码,之后软件的使用者再也不能看到源代码了;二是受公司雇佣的程序员不仅不再能分享软件带来的荣誉,而且还可能因为竞业协议受到限制,甚至不能在个人电脑上保存自己写的软件的备份。
这件事对美国程序员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影响很大,尽管多数人比较赞同,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少数人坚决反对。其中的代表者是理查德·斯托曼,他从古典自由主义出发批判了将软件私有化的资本主义。而且他从法律上提出了和微软针锋相对的GPL协议,并成立了美国较早的也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程序员组织GNU基金会负责赞助开发符合他们理念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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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到右分别是理查德·斯托曼的近照、GNU和GPL的标志
自从网文变现模式成熟之后,各大网文平台就在从网文作者的文章中获益。这也无可厚非,但是网文的创作和网文IP的诞生毕竟不同于传统的文学创作,因此平台的诉求与作者之间就产生了新的矛盾。
平台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希望作者能够不拖更、不断更,按照平台预想的计划进度进行写作,尽可能地为形成IP而写作,最好作品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修改。试图为作者转投其他平台设立竞业限制的同时,减少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联强度,并且希望在作品的衍生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总而言之,以阅文为代表的网文平台想做的所有事情,就是试图在作者收入维持打赏分成制的前提下,通过平台法人的方式私有化部分网文著作权达到上述的目的。有网文作者称新合同是要将“作者变枪手”,虽不真实,但很传神。
虽然不知道网文平台这么做是否受到比尔盖茨的启发,但除了分成制和按时催更之外,软件业已经充分实现了网文平台的设想。而且网文平台向作者取偿的法理依据很多也是软件业打下的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说,比尔盖茨确实是走在了前面。
著作权私有化前景不妙
尽管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之间的实力对比差距非常大,而且有比尔盖茨的成功经验在前,笔者还是不看好网文平台增加从改编作品中获益之外的一切试图将其他部分著作权进一步私有化的前景,因为软件的经验实在是类比不到网文作品中。
在比尔盖茨的尝试之前,世界上没有成规模的软件企业,今天所说的软件业就是在这次私有化的过程中缔造的。人类社会发生过很多次软件危机(编写软件的速度和质量跟不上社会的需要),过去的实践证明私有化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对软件的保护时间不断增长,力度也不断增大,直至今日享受和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远长于专利等其他科技知识产权。换句话说,软件业的私有化是做大了蛋糕。
而文字出版是一个比软件业古老得多的行业,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大家对文字出版的期待是进一步造福读者和作者。也就是说互联网出版的市场不妨越大越好,但是出版业在其中的抽成大家是不乐见越来越高的。这就和大家不希望网购比实体店还贵一样。
从推动力上说,盖茨的倡议背后有社会需要支撑,而文字出版是个成熟的产业,今天除了作品改编之外我看不到网文私有化背后有足够的社会需要支撑。
但是两者的反对力量悬殊很大,程序员是新出现的职业,在私有化之前程序员对软件拥有哪些权利本身也是不清楚的。私有化算是用可能的名声换更高的工资,是可以接受的。而文学出版的历史惯性是很大的,没这么容易扭转。
首先,文学出版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应当独立和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大文豪钱钟书说过:“假如你吃了一个鸡蛋觉得不错,何必认识那下蛋的母鸡呢?”。但是古今中外,读者对于“母鸡”和“母鸡”所处的环境总是非常关心和在意。不然,当年韩寒到底有没有枪手和代写就不会在文学圈激起旷日持久的讨论了。“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文章从来就是属于作者,是很自由的事,这种观念已然深入人心。
不止是读者,作者同样非常在意自己的书是不是自己意志的反应,能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结果。在中国民间,一年有数以万计的人自费出书。在科学界自费出版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科研工作者为了让更多的人读到自己的作品甚至愿意接受或者默许一边向期刊编辑部交版面费,一边允许知网提供自己的文献向下载者收费。
但是笔者还要强调,尽管论文发表和下载都要收费在学术界一直受到诟病,但知网并没有损害学者的自由和独立。学者投稿杂志时已经将文献的传播权给予杂志社了,而杂志将这种传播权卖给了中国知网。在这个过程中,学者本人依然拥有传播权,学者可以将自己的论文手稿挂在任何地方,杂志社和知网都不能干预,而知网和杂志社也不能主张要拥有学者下一篇作品的任何权利。
还有一种情况是学者已经付足了出版费,杂志社提供论文的免费下载而且不反对复制。知网这样的学术资源平台复制了这些资源,并且提供下载,此时知网是通过文献传递而收费,也保证了学者对于自己论文的独立和自主的著作权利。
文学作品的读者和作者的心灵距离比较近,不同文学体裁的作者能够惺惺相惜。这就使的软件业对使用者与程序员、程序员与程序员之间分而治之的手段完全不奏效。将网文著作权进一步私有化得罪的是这样一批人,他们没有钱、没有势,但是有一点空闲,而且有话语权。
这次阅文遇到的公关危机有三个特点,一是一边倒的反对,这是热门事件中很罕见的,支持阅文的声音坚定的少,传播力也不强;二是出现了很多精心制作的文案和图片,显示出反对者的文化产品制作能力很强;三是法律界人士相反比较克制,甚至更同情平台。这既说明网文作者的支持者们比较冲动,同时也说明部分学院派法律工作者对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理解不够,只从经济协商的维度出发,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部分倾向于虚化和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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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闻热点涌现了很多高质量海报 上图为其中一张
即使仅仅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角度,我们也希望平台与作者的协议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如果一个平台真的仅仅把运营和推广的风险推给作者,而自己享受大部分收益,显然和人们的期待和要求是有差距的。
笔者个人也反对将网文的著作权进一步私有化,因为笔者的想法和大部分群众一样,有了互联网这样更方便高效的信息传播手段,平台从出版中的抽成越来越高是一个说不通的事。如果能说通,那一定就是没有遵循充分竞争的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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