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评 | 网文江湖的风云之变,深入解读新旧网文合同
作者:娱乐法律评论上一篇文章《IP全版权运营时代,网文合同的“变”与“不变”?》,简单对于某平台关于网文作家合同修改前后进行简单对比,本文试着更加深入的分析每一个条款。
一、删除网文平台自行安排完本或续写网文作品
(图片来源:阅文官方微博)
正如网友所说,创作是一件是私人的事情,每个人的风格都有所不同,网文作家不能完全沦为“人型码字机”,完全按照网文平台的要求进行创作。反而真正优秀的作品,并不是刚开始都受大众喜欢或者认可的。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平台删除了自行安排完成或续写作品的相关条款,,但合同中还有可能存在以下条款:“乙方在创作协议作品前应将协议作品的作品大纲交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网站发布的要求而要求乙方对已交付协议作品的写作大纲进行修改。乙方交付的协议作品的作品大纲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按照该作品大纲的内容线索、人物安排等约定内容进行协议作品的创作,乙方应当保证协议作品按照大纲进行创作并按时完稿。”
根据网传平台合同,网文作者必须按照签约平台的要求修改作品大纲,后续创作按照该作品大纲的内容线索、人物安排等约定内容进行协议作品的创作,并按时完稿。
(图片来源:网络)
二、网文作品授权期限可选择20年或者50年
根据阅文公告显示,阅文提供基础协议、授权协议和深度协议等三种类型4种合同供作家选择。基础协议,指的是阅文旗下网站上未签约的免费作品,作品无法上架销售,读者也不能打赏订阅,作者无法从作品上获得任何收益。
(图片来源:阅文官方微博)
授权协议对作品的授权期作了甲版和乙版的区分。作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授权、授权时间。阅文公告里的甲乙两版合同条文描述的比较模糊,根据已经有其他作者在阅文后台签约界面发现这两版合同的部分详细内容:“表格中乙版授权期限完本后20年具体为:授权至协议作品完本之日起二十年止。此外,为保证协议作品IP开发的一致性和价值,如果我司在授权期内自行/授权第三方行使协议作品影视/动画/漫画/游戏改编权的,则该等已被行使的著作权授权期限将延长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授权协议的甲版和授权协议的乙版是可以进行转换的,授权期限20年可以转换成授权期限50年,决定权在平台是否将作品进行IP版权开发,如果作品一旦被平台进行IP版权开发,授权期限自动延长至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即作者死后50年止。
无论是授权协议的甲版还是授权协议的乙版,阅文都从作者手里获得作品的全部版权的授权。对于广大网文作者强烈抵制的霸权条款,独家授权的作品全版权期限仍然是原合同中作者死后50年,没有任何改变。而且,授权协议的乙版20年期限随时可以根据阅文的需求延长至作者死后50年。
三、网文作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加入免费模式
(图片来源:阅文官方微博)
对于之前作家与平台争议较大的免费阅读模式,阅文仍然没有在合同条款中说清楚,作者选择免费模式后,是否能从广告中获得广告收益分成,以及阅文如何计算广告收益分成。对于作者而言,只有根据自己能否从某种模式中获得收益,才会选择某种模式。
视频类产品中视听语言的高渗透率,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和手机留在静态阅读上的人数越来越少。网文江湖的付费模式大势已去,免费阅读模式似乎已成不可逆的趋势。
作为中文数字阅读最强大的原创品牌矩阵的阅文,统一管理和运营原本属于盛大文学和腾讯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小说阅读网、潇湘书院、红袖添香、云起书院、榕树下、QQ阅读、中智5261博文、华文天下等网文品牌是中国网络文学、数字出版史上迄今最强的一家运营主体。
(图片来源:《阅文集团:年度报告2019》)
根据阅文集团财报,付费用户的基本饱和,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2019年阅文付费用户为980万人,远低于2018年的1080万人、2017年的1110万人。同时,付费用户占活跃用户的比例也在逐渐减少,2018年、2019年、2020年依次为5.8%、5.1%、4.5%。付费人口及其消费时长的递减总体上不可逆。
(图片来源:《阅文集团:年度报告2019》)
同时,网文行业免费阅读的挑战,类似于七猫小说、番茄小说、连尚读书等为代表的免费阅读APP,以流量换广告和吸收资本,短时间内在国内三四五线城镇获得了一大批新增用户,实现了某种网络文学的下沉。阅文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无疑奠定了中国网文行业2003年来的收费阅读制度,面对免费阅读的挑战也不得不作出尝试与应对。
四、缩小了独家授权范围和作品优先权范围
(图片来源:阅文官方微博)
目前网文行业中一般有三种类型的合同: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作者独家经纪合同和作品委托创作合同。(1)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作者进行谈判和议价的空间较大。作者对于单部作品进行授权,对于作品以分门别类地进行详细约定,最大程度保证作者对于作品的控制权和自主权。(2)作者独家经纪约,平台与作者签约后,约定除签约作品外,作者在签约期限内创作出的全部作品均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授权给平台。(3)作品委托创作协议中,平台支付一定报酬,委托作者进行作品创作,可以约定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全部归平台所有,这就是之前合同中出现“聘请”之类的字眼,作者反应会如此强烈的原因。
对于签约期间,平台要求作者将除签约作品外其他小说或者剧本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全部授权给平台。此处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就类似于作者独家经纪合同,平台对于协议期间的全部作品享有著作权财产权的独家授权,以及解约一年内的新作品享有优先授权。阅文仅仅是将“其他文学作品”修改为“其他作品”,限制到最容易进行IP化运营的剧本及小说作品。对于协议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所开始创作的除协议作品外的“新作品”还是换了一种说法的“其他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剧本、散文、社评、诗歌等,并没有任何限制。
五、明确作家拥有IP改编版权收益
(图片来源:阅文官方微博)
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收益分配规则,就连扣除运营成本的净利润占比也未明确。平台完全可以以各种理由降低作者应得的作品版权开发收益。同时,作者无权决定作品版权是否交易,无权参与作品版权交易,无权参与制定作品版权价格,只能被迫接受阅文卖出作品版权后的扣除运营成本的净收益。有可能出现阅文将作者的作品版权以极低价格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再以高价转手卖给其他第三方。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有作者表示,阅文应该在新合同条款中明确作者获得作品版权开发收益的具体分成方式。作者希望作品版权最好是单项版权授权,作者有权参与作品版权交易,有权参与制定作品版权交易价格。如果是全版权独家授权,那全版权独家授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版权是否交易,有权参与作品版权交易,有权参与制定作品版权交易价格。
(图片来源:龙空论坛)
另外,这里需要指出合同中明确指出净收益指平台运营所获直接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运营费用等)后的收益部分。平台不定时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促销和/或优惠所发生的成本,均属于甲方运营费用的一部分。新合同条款依旧规定作者收益为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因此,类似于赠币成本依旧会被阅文加入成本中,让作者分摊,没有任何改变。
有作者希望的净收益是作品销售收益的50%,而不是所谓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因为以前阅文分给作者一半,是指销售收益的一半,现在是销售收益再扣除成本后的一半。其实本来之前作者付给阅文销售收益的一半,就是算作阅文的成本支出以及相应的网站利润。比如销售收益10,以前作者、阅文各得5,现在销售收益10,成本5,然后作者、阅文各得2.5。同样的销售收益,作者收入直接砍半了。而且成本这东西很容易做手脚,如果阅文说它成本是8,最后作者和阅文各得1,作者收入直接暴跌。
之前网上报道称,阅文平台上的创作者内容收益分成比例(50%),高于传统出版业(6%-15%)、国内直播MCN机构(40%左右)、游戏行业(10%-20%)。通过版权转授所获得收益,与内容创作者的分成比例(50%)也高于国内漫画行业(20%-50%)、游戏行业(10%-20%)、传统出版业(30%-50%)。
平台创作收益比例能否达到50%完全是一个未知的答案?如果运营费用比例占销售收益过高,作者收益肯定达不到50%。具体能否达到,基本是平台说了算。
(图片来源:龙空论坛)
六、作者的独家和排他条款
根据网传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承诺为保证协议作品的品质及质量,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协议期满且协议作品全部创作完稿前,乙方不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协议作品外其他作品权利归属、转让、授权、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同时乙方承诺于本协议期内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代言、宣传、任职、入股、创办新公司或工作室等任何方式,参与甲方竞争方开展的任何商业活动。
此条款规定了类似于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的条款,参照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条款。关于不得创办工作室的规定很有可能来源常书欣与阅文之前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纠纷【常书欣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90500号、(2019)沪73民终138号】
常书欣是都市类小说《余罪》作者。2014年2月,《余罪》冲入百度搜索风云榜小说总榜前百,言情第三十。2017年7月12日,《2017猫片 胡润原创文学IP价值榜》发布,《余罪》位列29位。
(图片来源:网络)
常书欣与阅文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常书欣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创作的所有作品为协议作品,且协议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独家授权给阅文,在合同期限内,常书欣完成《余罪》及《商海谍影》后就停止了创作,发起设立沁水县龙港镇常书欣文化工作室,并招募其妻子为常书欣工作室的签约作者,使用的笔名为与常书欣名字极其近似的常舒欣,其实质是采取“金蝉脱壳”的方式继续从事作品创作及发表。合同期内,常书欣共计创作了两部其他作品,即《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授权其妻使用笔名常舒欣对外发表作品,允许第三方平台使用其笔名、肖像,并将常书欣以往作品与新作品《第三重人格》等捆绑对外进行宣传。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最终认为,常书欣违反合同约定,径行以“常舒欣”之名在与阅文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网络文学平台上创作、发表新作品,其行为是以自由创作之名,行金蝉脱壳之实,违背了契约精神,构成违约。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常书欣需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网站的形象,协助公司及公司网站共同宣传协议作品及其他常书欣作品,否则视为违约。”2016年1月至次年1月,常书欣先后发布三条微博,其内容分别为“阅文要奴才,不要人才”、“以阅文的气量,这棵大树快倒了,送你一个字:呸!”及“这合同比阅文的厚道多了”等。常书欣的该些公开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对阅文随意施以负面评价,损害了阅文及其网站的形象,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常书欣该些行为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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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娱乐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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