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邱华栋:应考虑文学创作特殊性,降低作家个税...
文学创作者的报酬问题,是近年来文学领域极高关注的话题。在今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邱华栋提出部分作家因税收负担而处于“亏损”状态的问题。基于此,邱华栋提出了建议降低文学创作者收入的税负的议案。邱华栋认为,自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很多作家持续反映,新的个税法虽然提高了综合个税起征点,但未充分考虑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收入现状,一些作家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减轻。
该问题在2019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也曾提及。蒋胜男当时表示,有的作家“有可能一辈子只有一部成功的作品,如果按照一次性的收入去扣个税,对他不太公平。也有其他作家反映这个问题。”
在本次提案中,邱华栋解释,从劳动周期来看,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劳动,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与严肃文学作品的创作,从酝酿构思、素材收集、文本书写、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到最终获得稿酬通常无法在一年内完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如果考虑到通过授权改编获得经济收入,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但是,目前的作家税收并没有充分考虑作家创作特殊性和收入波动性。“如《平凡的世界》创作用时6年,29年后改编的电视剧才上映,就大多数作家而言,一部作品能够销售火爆,或得到高额的改编授权费用,在整个创作生涯中可能只有一两次,但无论是稿酬还是作品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按次预缴个税,并在单一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有违文学创作的周期规律。”
其次,邱华栋认为目前的作家税收未区分作家身份,没有考虑创作成本与“亏损”。他表示,以写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其写作事业与个体经营有很大相似性,在写作过程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多项支出成本,如采访、差旅、资料、设备费用,在单个税收年度中,写作收入也许不能够完全弥补支出,有的作家甚至几年都没有创作收入,实质处于“亏损”状态。我国税法规定,个体经营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作家的稿费收入和授权许可费用,并不会考虑此前几年的长期成本与“亏损”。
基于以上两点情况,邱华栋建议,首先需要充分考虑作家创作规律和收入特点,将稿酬和作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平均到几个年度计算纳税,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如英国规定作家可以在连续两年平均计算利润纳税,澳大利亚规定作家为“特殊专业人士”,其收入纳税可以在五年内平均。
其次是需要区分作家身份,对完全或主要以创作为收入来源的作家,规定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在纳税时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如设备、交通等成本费用)。比如爱尔兰规定作家销售其原创作品获得的第一个5万欧元所得给予免税待遇,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作家创作成本,提高作家创作积极性。
红星新闻记者 毛渝川 蒋庆 编辑 毛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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