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发布 发表于 2023-6-1 10:32:39

擅用金庸4部小说元素,网游《葵花宝典》二审被判侵权

被业界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刚刚审结,涉金庸4部小说的另一起著作权案也迎来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热门网络游戏《葵花宝典》(下称被诉游戏)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游戏使用小说《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下称涉案作品)开发、推广等行为构成对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著作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其出品方和运营方须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完美世界经济损失等50余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在社会公众中引发了广泛关注。

起诉热门游戏侵权

金庸创作的涉案作品具有颇高的知名度,小说中出现的如令狐冲、东方不败、郭靖、黄蓉、杨过、小龙女等角色,以及围绕这些人物展开的剧情,为读者所津津乐道。

2016年,完美世界与金庸等签署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协议文件,授权完美世界在中国境内独家利用涉案作品及其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及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以及在授权期间内以自己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游奇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专注手游等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代表作有《卧龙吟》《卧龙吟2》等。2012年10月,游奇公司上线被诉游戏(后更名为《新葵花宝典》),在很短时间内,该游戏就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上海乐多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多趣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等,其与上海游奇公司存在关联合作,负责被诉游戏的运营。

2018年,完美世界发现被诉游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武功及武器等元素,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游奇公司和乐多趣公司分别作为出品方和运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完美世界将二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上海游奇公司辩称,其未使用涉案小说中的具体元素,而是借鉴公有领域的元素进行游戏开发,该行为的成果不属于改编权或其他著作权限制的范围;其使用公有领域的元素宣传自行开发的游戏的行为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乐多趣公司认为其仅是被诉游戏的其中一个运营平台,不享有被诉游戏的著作权,亦不是出品人,更没有参加被诉游戏的制作,在被诉游戏制作、发行、运营过程中,乐多趣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说作为文字作品,其人物角色及特征塑造、人物关系展开、情节桥段设计等是文字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核心要素。在案证据表明,被诉游戏在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武功及武器等元素方面与涉案小说具有高度的近似性与对应性,而这些元素正是涉案作品具有表达独创性的重要元素。上海游奇公司以这些元素为基础改编成游戏表达形式的再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改编权的规定,相关行为侵犯了完美世界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游戏改编权。

在乐多趣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乐多趣公司系被诉游戏的主要运营方和营利渠道,对被诉游戏的具体内容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但却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影响力、被诉游戏运营规模等因素后,酌情判定上海游奇公司赔偿完美世界经济损失50万元,乐多趣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界定作品权利边界

在涉及游戏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一般来讲,对于一部由主题、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的作品而言,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是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则可能因其具体到一定程度而应归为“表达”。对于影视、游戏改编涉及的角色、情节、场景等作品元素,应作具体分析。由于作品是内容与表现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其创作要素包括涉及思想领域的创作要素和涉及具体表达领域的创作要素。从思想到具体表达,创作要素体现了抽象与具体的区分。抽象创作要素如题材、体裁、主题、事实等,不同创作者可以采用不同创作手法进行个性化表述,不宜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占;具体创作要素如结构、情节、人物角色等,其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具备独创性的,则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在案证据表明,涉案作品在被诉游戏开发之前已经在先出版发行,据此可以认定上海游奇公司开发被诉游戏接触了涉案作品。此外,上海游奇公司在被诉游戏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武功及武器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说元素,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侵犯了完美世界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游戏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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