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发布 发表于 2018-1-17 09:44:51

著作权维权有多难?司法实务不尽如人意

[摘要]最近发生的一些事,引起了大家对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再次关注。目前我国著作权侵权的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很多人读了N年小说,都没有看过正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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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的一些事,引起了大家对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再次关注。目前我国著作权侵权的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很多人读了N年小说,都没有看过正版的。有人认为,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缺失,但笔者要说,我国《著作权法》系学习TRIPS协议的产物,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司法实务不尽如人意。
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度的确定有三种办法:
1.著作权人的损失;
2.侵权人的获益;
3.法官酌定。
司法实务当中,法官通常以损失和获益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酌定”,这个数字通常就非常低了。这让侵权人有利可图,从而导致著作权被大量地侵权。
比如在一起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权利人潇湘书院起诉小说阅读网站“十九楼”,十九楼的用户将属于潇湘书院的小说上传至十九楼网站。该案件由二审审理结案,整个案件的事实部分双方无异议,法律上两审法院也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十九楼公司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客观上未采取任何预防或避免侵权结果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侵权作品侵权后果的扩大,依法认定十九楼公司构成间接(帮助)侵权。表面上,潇湘书院获得胜诉,但是从判决结果上看确不尽如人意。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上看,潇湘书院在维权时支付了公证费、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18000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最终判决为:十九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潇湘书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同时,潇湘书院还需要承担3312元的诉讼费。这一判决结果从逻辑上看,就很难让权利人满意,同类权利人看到此类判决后很难产生维权的欲望。
法院对该赔偿额度的理由是:“对于赔偿数额,原审基于本案侵权损失与获利无法确定,综合考虑……知名度、字数……客户端应用程序上涉案作品的阅读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的“损失”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法规以及行业常规考虑,此类侵权的侵权损失是可以确定的。
从该判决书的内容上看,该小说在潇湘书院自身网站上总点击量高达1200多万,并于2011年9月出版了纸质书籍,2014年12月已经是第6次印刷,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的作品,那么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就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案件中的公证显示,最后一次公证时,作品的阅读人数达到了689.8万人次。按照现今小说网站的通常收费标准和计数方式,阅读人数的含义为每章/人,收费通常为0.02元/千字,该小说每章的字数为9千字左右;因此,689.8万人次的实际侵权损失为689.8万*0.02*9≈124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的赔偿仅为15000元,扣除合理费用后还不到实际损失的1%。这等于告诉其他网站:你可以花124万去获得正版授权,也可以准备1.5万元作为盗版赔偿。最终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管中窥豹,见其一斑,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仅本所每年处理的就达数百个,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当中,大部分侵权人会在接到律师函后给出一个“合法”的赔偿额度,我们大多也都予以接受,但这个“合法”的赔偿却低得令人发指,这正是著作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有一段很长的路需要走,只有提高了赔偿额度,让著作权人能够有维权的动力,让侵权人不敢侵权才能使我国的著作权得到真正的保护,贴合“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要求。(文/伍贤喆)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http://www.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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