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
略论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所谓“田赋”,即古代传统社会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指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也叫做口赋。追本朔源,中国最早的田赋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至战国时鲁国实行“初税亩”及秦简公实行“初租禾”才奠定了古代传统社会的田赋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起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纵观古代封建王朝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或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为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代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一律征税。元至明初,称征收税粮。明中后叶始全面推行“一条鞭法”,至新中国成立,尚称赋。这是整个中国历史长河中人地耕收的大致情形,下文主要论及有明一代的田赋及“一条鞭法”的推行。明初的田赋仍沿用唐德宗以来的两税法。明太祖时田赋分为夏税和秋粮,夏税包括米麦、钱钞、绢三种;秋粮包括米、钱钞、绢三种,大抵以米麦为主,而以钱钞、绢为辅。明朝的耕地也分官田(约占全部土地的1/7)和民田,田赋也分两税,按田亩计征,夏税不过八月,秋税不过明年二月。据不完全统计,明初两税,每年征收麦470余万石,米2470余万石,钞45500余万锭,绢288500余匹。夏税秋粮之外,另有服役制度,服役方面分为里甲、均徭、杂役三种。按户服役的称为里甲,其具体办法是每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所余百户10甲,每甲包括10户,设甲首一人,每年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每10年轮流服役一次。按丁服役的称为徭役,其具体办法是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每年农隙时赴京师供役30天,田不足一顷者以别田足之,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临时供应官府呼唤而服役的称为杂役,杂役名目繁多,且凭官府任意增加,不可计数。以上这些是明朝初期的规定,含有“佑贫折富”的意味,但自正统以来,不仅此种差役不断增加,大中户沟通官吏把自己的差役转嫁到下层贫苦百姓身上,于是贪污腐化之风盛行,苛捐杂税之苦与日俱增,高利贷盘剥日益猖獗,导致广大农村腹地中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甚至少部分中小地主,不得不抛家弃田,或依附于大地主而成为佃户,或逃亡他乡。大量的人口流亡和庞大的田赋逋欠数额,给明朝的统治带来了危机。所以至神宗时如何有效地制止人口逃亡,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便成为以神宗为首的明王朝统治集团急需解决的迫切任务。明神宗时期,张居正任内阁首辅,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赋役改革,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关于一条鞭法推行的意义,据《明史.食货志》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正税)、派办(附加税)京库岁储与存留(留置于地方)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简单地说就是清丈田亩,计亩征银,令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银子,而把原来所有的田赋、差役和各种杂费一概都包括在内,由官府募人充役,不再另行摊派。谈及明代的“一条鞭法”恐怕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张居正,其实不然,在张居正之前,明代就有推行过“一条鞭法”。据明史史料记载,早在世宗嘉靖十年(1531)南直隶宁国知县甘澧(li三声)实行一条鞭法成绩突出。嘉靖四十年(1561),都御史庞尚鹏又奏准在广州府从化县等处推行一条鞭法。穆宗隆庆三年(1569)海瑞任应天巡抚时推行一条鞭法。以上所述“一条鞭法”都是在个别地区局部试行,直到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任首辅时,才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性的田赋制度而大力推行开来,到万历二十年时全国普遍实行。那么推行一条鞭法有何意义?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呢?首先,一条鞭法简化了政府征收的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的劳役负担。尤其是对于无田或少田的农民来说大有裨益,因为按田亩征税,对于没有田地的农民便完全释去了力役的负担,田地不足的农民因为交了银子也就不再应役而腾出较多的时间从事农耕生产,这对于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推行一条鞭法的用意,就是要通过它使大地主也担负一部分力役的税银而相对减少农民的负担,从而借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最后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一条鞭法实际上是一种改良政策,也就决定它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大的不彻底性和短暂性。而且一条鞭法名义上是并力役于田赋之内,实际上并没有消除力役,如陈登原在《中国田赋史》一书中谈到“设丁粮而又科力役,名为一条,然卒不能废力役焉。徒生一丁银之名而已。”因此具有改良色彩的一条鞭法具有很大的缺陷,由于它的不彻底性和短暂性,它所起的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实际非常微弱。实行不到二十年,明政府因财政匮乏又走起了公开加派赋税的老路子,其结果是弄得民怨沸腾、民心散失殆尽,终于爆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其次,一条鞭法的实行虽然还不能说是货币地租已取得支配地位的形态,而只是明朝统治者在封建地租上的一种补充形式,因为当时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仍然是以实物地租为主,但田赋毕竟还是从地租中得来的。实质上,田赋就是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租,不管是私人地主向农民征收的地租还是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租,总归是农民剩余劳动的产物,因而一条鞭法的实行便不能否认在一定程度上确是已经含有货币地租的意味。因此明朝统治者把田赋的征收由实物的方式过渡到货币的方式有很大的历史意义。由于一条鞭法一律征收货币,这既是以工商业的高度发展为前提条件,反过来又刺激了工商业的继续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由于明代商业资本的发展、国外市场的开拓和货币经济的发达,大大扩张了统治阶级贪婪的胃口,使得剥削的手段、程度较之前更加高明刻薄,刺激了封建领主对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劳动贪得无厌的占有欲。明后期上自皇帝下至一般大地主,无不争向市场购买奢侈品,当国内市场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时,他们便进一步要求国外的东西。当钱财不够用而又想维持这种穷奢极欲的享受时,他们的魔爪只好再次伸向农民。因此可以说一条鞭法实际上又是中华帝制晚期,统治阶级剥削农民的一种手段,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罢了,没有先前那么露骨,明面上是为了减轻农民阶层的负担,实际上是为了缓和上下阶层之间尖锐的矛盾,满足统治阶级的财政运作开支而进行的一场自上而下的改良政策。其三,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一律折收银子,从此国家的白银便逐渐积聚在少数大官僚大地主们手中,银子成为达官显贵们的专有品。明朝白银积聚的程度是相当惊人的,在一条鞭法实行以前,白银已大量掌握在官僚贵族家中,如明武宗抄没宦官刘瑾的家产时,得白银二万五千余万两,明世宗抄没江彬家产时,得白银二千二百柜,每柜两千两。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后,白银的集中更是变本加厉,如1644年李自成从北京撤退时,一次即融化降官所缴赃金及宫中库藏,铸成上万个单重千两的金银饼状。白银如此集中使国家财富分布极不平衡,影响购买力不说,对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说也是大为不利,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无银使用,日常货币储备流通仅限于铜钱,在白银和铜钱的折兑上往往要吃大亏;二是明朝政府在课税征收中只收白银不收铜钱,非得逼着农民把自己生产的劳动成品(谷物)换成铜钱,再将铜钱兑换成白银,然而在实物与货币这一兑换过程中,富藏白银的富商大贾便趁机压低铜价抬高银价,农民在这场不平等的兑换中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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