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发布 发表于 2018-11-15 16:38:14

IP为何是网络时代的媚俗品

康德曾将媚俗称为艺术价值体系中“极端的恶”,这一论断后来又被作家赫尔曼布洛赫于1933年重新表述过,但是大体意思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媚俗的欣赏者就没有媚俗艺术。西奥多W.阿多诺(Th.w.Adorno)在遗著《美学理论》中直截了当指出,艺术只有绝对纯净,才能不论为他所鄙视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不是大众启蒙,而是大众欺骗。

到上世纪80年代,这种状况得到了改变。对大众文化产品的模仿及技术复制发展成为一种艺术形式。主要表现在日用工艺品,装饰了环境。艺术家格雷戈里菲莱直呼,媚俗艺术使得无法忍受的日用品变得可以接受,对,甚至有些美好。

媚俗直接诉诸情感,可以传达即刻的享受,激发的同时满足欲望。主要表现为流行文学的主题、罗曼史和爱情电影的内容。他们激发感伤的情绪,而这些情绪本身就是一种媚俗。

互联网时代的日常生活有着大量的复制,生产出无以复加的信息,影像的虚拟再造即视,模拟真实情境,这些都是媚俗艺术的温床。

媚俗艺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的被称为媚俗的作品今天未必还是媚俗的,同样,今天的不媚俗的作品未来也许就是媚俗的。网络时代的媚俗艺术是真实生活的一种折射,真实生活中的媚俗,在网络时代可以变本加厉起来。网络本是一种信息技术,但是把日常变成网络化之后,势必带来了一种新的媚俗。比如视同软件、游戏电竞产品,IP是媚俗艺术的直接 派生出来的产物。

一是诉诸大众的情绪,最好能勾起大众的感伤清晰;二是IP需要上下游的大量复制生产;三是依赖大量生活的必需品(若干局部的小创意,可以给人有心灵的慰藉感)来维持整体形象和保持情节的合理演进。

一句话,网络时代的艺术媚俗更具直接性,同时也极具迷惑性。因为,它可以将艺术的媚俗直接推卸给技术的中性主义。来源:网络文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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