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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庸起诉江南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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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盛
时间:
2016-10-28 14:12
标题:
评论:金庸起诉江南 合理吗?
作者/郑熙青
金庸和江南这次对簿公堂,也算得上中国第一次因同人而起的侵权案件,无论如何都会引发学理和法律上的各种讨论和争议。
大约四五年前,我由于倾诉欲发作,在豆瓣写过一篇关于同人和版权相关的文章。文章里随口提了一句,《此间的少年》在正规出版社出版是不合规矩的,金庸没起诉江南纯粹是江南走了大运。于是,不出意外地,这两天,这篇传阅甚广的文章又被读者翻了出来。
并非一语成谶。该来的总会来的。
中国网络小说成型早期,对于“网络小说”概念的定义和对赛博空间的认知一样模糊。北大的邵燕君老师在《网络时代的文学引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网络小说不是一个独立类型,也不是纸媒的类型小说搬到了网上,而是牵涉到媒介从纸媒到网络的转换过程,因此出现的新范畴。在21世纪最初几年则不然,当年的一些批评者坚持将网络文学视作具有文字上的统一特征的独立文类,“戏仿”“游戏性”“改编名著”“网络用语多”等都被视为网络文学的特征――然后在网络文学的发展中逐一被事实驳斥(参见欧阳友权编《网络文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如今看来,网络文学着实没有什么统一的文本特征,但的确,早期的中文网络文学中,出名早、阅众多实有些共性。比如说,当年的名作中,二次写作(即建立在他人已完成作品的人物和情节基础上的写作)的比例相当高。这一方面是因为早期网络文学总量不大,质量相对也没发展起来,相对吸引人的必然就是已经靠原作奠定读者群的二次写作文本。然而,网络文学发展到今天,神奇的是,二次写作的历史几乎完全消失了踪迹。很多在新世纪于网络上崭露头角的年轻作者,细细推就,都有在网络同人圈混迹的历史,而这些历史却往往鲜有人知。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网络小说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线上发表,成为热门之后再线下正式出版,真正推向主流的过程。而二次写作,或者同人,则一方面因为受众狭窄,无法主流化,另一方面,它碍于版权,是一种不能进入正式出版的写作。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皆是如此。在网络文学早期的乱象中,确实也有进入正式纸媒出版的同人作品,但规模都不大。多次再版, 还不断被影视化(虽然至今为止的版本还都算校园电影,并不营利)的《此间的少年》,也许真得算个异数。
华语互联网早期的名著,除了最早的痞子蔡等人,令人印象特别深刻的,也许就是今何在的《悟空传》和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了。这两本书的共同特点,就是脱胎于广大读者的共同文化记忆,从早已经典化、大众化的文本中获得灵感,书写自己那些极易获得共鸣的故事。所有的二次写作都在一个巨大的文本间网络之中,不但与原文本产生关联,而且与原文本所派生出来的其他二次写作相关联,这些写作都必须在重复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在同与不同之间的对照之间获得火花和乐趣。《此间的少年》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其基本性格和人物关系,代入新的故事背景写作,就让读者在金庸和江南笔下人物处境、行为和性格的同与异之间理解时代背景的差异,观看江南本人对人物的阐释,以及他二次写作时的巧思。
《此间的少年》到底是不是同人小说,这个问题其实很难界定,因为“同人”的概念至今在学界都没有定论。但毋庸置疑,《此间的少年》无论改写方式还是写作手段都和现今同人小说中“平行宇宙”这一亚文类一模一样。从同人圈的社群属性看来,《此间的少年》也是写给特定同好者人群看的。虽然小说中江南对自我情怀的重视也许高过了他对金庸人物表达的爱意,但不可否认的是,江南通过使用已经构造成型、背后带着故事和深厚文化积淀的人物来写自己的故事,本身必然从原作及其已成型的阅读群体获益甚多,因此江南此作必然也会遇到所有同人小说都面临的危险:被原作者以侵权为名起诉。
当代的同人小说一直是灰色地带的写作和活动,只要原作版权拥有者不干涉,同人就还能在网络上相对光明正大地活动。作为一种亚文化社群行为的同人写作,尤其是女性向的同人写作,都有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也即所谓“圈地自萌”原则,不出版,不营利,躲开主流文化视野,自己玩自己的。即使走实体化路线,也即所谓“同人本”,也是小规模小作坊自己印,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同人写作是为了爱而不是为了利益,这种价值观在同人圈根深蒂固。一贯以来,同人商业化是非常受争议的行为。当然,“爱”重过“利”是原因之一,另一个可能更切实的原因是:同人写作通常小而分散,起诉耗时耗力且无利可图;一旦转为商业行为,侵权的靶子就好打多了。关于同人商业化,更激进的观点则认为,其实同人小说的先锋性正在于其不可出版,不可商业化。无法从中牟利,无需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让同人保持锐利和个性的光芒。
《此间的少年》此次被起诉,对同人小说作者和社群的影响,也许没有很多局外人想象的那么大。正是因为绝大多数同人小说不营利,自己玩自己的,所以通常版权所有方并不会干涉。二三十年前也有国外的例子,版权所有方将粉丝的同人写作告到禁绝的,出名的有《吸血鬼编年史》的安妮・莱斯。可如今,很多版权所有者也尝到了同人作品推广原作的甜头,《冰雪奇缘》的同人风潮之后,连铁公鸡迪斯尼都有网开一面的倾向,这也是新媒体背景下消费者和制作者的一种融合趋势。可是原作版权方仍在的二次写作无授权商业化,仍然是一个禁区。
《此间的少年》因为版权的原因免不了被起诉的命运,可是《悟空传》同样是二次写作,却为何可以一再地出版营利呢?《西游记》作者起码死了四百年了,收不了版权费,所以二次写作就格外理直气壮了吗?“作者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70年),作品进入公共领域”,50年和70年这些人为的时间点真的有这么重要吗?但说到这里,就不只是一个侵权的问题了。归根结底,同人的存在也质疑了资本主义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然而,如何权衡原作者的心血和二次创作者的创造力,如何同时质疑版权拥有者对二次写作的管控和商业剥削与二次写作者对版权拥有者毫无礼貌的侵权,如何区分二次创作对原作的推广传播和利益侵犯,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语境下一一分辨。金庸和江南这次对簿公堂,也算得上中国第一次因同人而起的侵权案件,无论如何都会引发学理和法律上的各种讨论和争议。作为文化研究学者,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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