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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茅盾手稿被“天价”拍卖 家属申请追加买家为被告 [打印本页]
作者: 萧盛 时间: 2017-3-14 11:35
标题: 茅盾手稿被“天价”拍卖 家属申请追加买家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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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鲁迅书稿手稿、钱钟书书信手稿引发的侵权官司后,昨天上午,茅盾手稿侵权案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
因认为拍卖公司天价拍出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茅盾的孙子、孙女等3名亲属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之后将涉诉手稿卖家张先生追加为被告。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又提出追加竞拍手稿的岳先生为被告,案件审理的内容,也从界定茅盾手稿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书法作品,逐渐扩展到了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违规拍卖的层面上。
当天,此案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是否追加岳先生为被告尚待下次开庭确认。
茅盾手稿“天价”拍卖引诉讼
“去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国内的朋友告诉我,茅盾先生一份手稿在南京被拍卖”,在美国的茅盾孙媳妇杨韵说,茅盾去世后,亲属们处理其手稿的方式基本上是将小部分的手稿留存,大部分无偿捐赠给国家。“所有认识我们的人都知道,我们不可能拍卖这类资料的,大家都有一个疑问,手稿怎么会被外界随便拍卖?”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份被拍卖的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文字内容已发表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按照当时的惯例,手稿应保存在人民文学杂志社。
但据媒体报道,2014年1月5日,这份30页9000字的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经过44轮激烈竞价,终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
杨韵介绍,茅盾的家人们与杂志社取得了联系,但后者称,并没有觉察这份手稿的“不翼而飞”,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特殊年代的遭遇,目前的工作人员也无法说清手稿到底去向何处。
在网上看到有关拍卖的宣传以后,杨韵与经典拍卖公司取得了联系。“当我说是茅盾家人的时候,他们的回复是手稿已经卖了,但却不肯告诉我买家与卖家的详细情况”,与该拍卖公司交涉多次未果的情况下,茅盾亲属提起了诉讼,要求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50万元损失,同时要公开进行道歉。
拍卖公司网站上涉诉茅盾手稿的发稿签。网页截图
买家未付款 被质疑虚假拍卖
此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方将拍卖的卖家张先生作为追加被告,希望以此来确认手稿来源和拍卖是否具有合法性。
昨天上午的第三次开庭,手稿卖家张先生并未亲自到庭,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称,该手稿是张先生在2000年,从徐州一个姓刘的藏家处,以38000元的价格购买的,目前刘某仍然健在,手稿来源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法庭审理情况和经典拍卖公司当庭提交的几份证据显示,该份手稿是被一名岳先生竞拍购得。但在成交前,岳先生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岳先生由于资金困难,一直没有支付拍卖款,“手稿在拍卖行保存了一段时间,又还给了张先生”,经典拍卖公司代理律师张复友说。
“你们没有向岳先生主张任何法律责任吗?”就法庭这一询问,张复友表示,由于近年拍卖行业不景气,拍卖公司对部分老客户采取了免收保证金的政策,在与张先生协商之后,大家互相谅解,决定不追究岳先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方提出追加竞拍人岳先生作为本案的第三被告,以便查清拍卖的合法性以及该案是否存在三方恶意串通的违规拍卖行为。“因为当时如果告诉我们没有拍卖成功,作为茅盾的后人,我们是有权要求追回疑似失窃的手稿的”。杨韵这样表示。
对于再增加被告的请求,被告律师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应该围绕涉案手稿是否属于书法作品、拍卖手稿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损害事实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原告所说虚假拍卖只是主观推测,并无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此后宣布休庭择期再审,届时再确定是否追加岳先生为被告。
■ 焦点
茅盾手稿是否为书法作品引双方争议
家属称手稿文字内容虽发表,但仍享有毛笔书法作品多项权利;被诉拍卖公司不认同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茅盾的亲属在起诉书中称,经典拍卖公司在官网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此后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以及在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上述活动参与者众多,手稿最终以“天价”成交。
茅盾亲属认为,此举通过多方宣传,释放着“可以用茅盾手稿赚大钱”的强烈信号,对一直艰难从事着茅盾先生手稿的收集整理和发表工作的茅盾后人,带来了严重障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该份手稿的文字内容虽然已经发表在杂志上,但其毛笔手稿书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内容之外,还呈现了作者把语言凝结形成在纸上的过程,使得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是一件难得的书法作品。”原告亲属认为,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方的上述举动侵犯了茅盾家人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经典拍卖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拍卖公司并不认可该份作品属于书法作品,且拍卖流程也完全按《拍卖法》进行。同时他认为,在本案中履行拍卖法的规定必然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冲突。“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及商务部制定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要求制作图录,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必然涉及对原物进行复制、发行。”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原告律师赵卫康表示,此前开庭时,双方律师还各自请来几位书法家,来分析茅盾先生的手稿是否属于书法作品。
■ 追访
涉诉手稿收藏价值高
桐乡茅盾纪念馆馆长张丽敏告诉记者,茅盾这份手稿的艺术和收藏价值都很高:“不仅有文章内容还是手写,这个在我们纪念馆一定会是一级馆藏”。
据张馆长介绍,茅盾纪念馆收藏茅盾先生手稿等作品共计500余幅,但属于一级的也仅仅只有三幅,而这些,都是茅盾的儿子与孙子孙女们捐赠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作者: 新浪微博评论 时间: 2017-3-14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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