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历史讲坛(一)
本讲座将讲述以下两个重要的历史问题:(1)西周非世卿世禄制,世袭仅限于国君;(2)西周非奴隶制,西周以后亦非封建制;
西周非世卿世禄制,世袭仅限于国君目前高中历史教材认为,从王到诸侯,从诸侯到卿大夫,靠着宗法的关系,层层分封,构成了利害相关的统治网络,构成了等级金字塔的上层,即所谓世卿世禄制。此说不然。
《孟子·告子》:五霸,桓公为盛。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朱熹《四书集注》亦注解:“士世禄而不世官,恐其未必贤也。官事无摄,当广求贤才以充之,不可以阙人废事也。取士必得,必得其人也。”这段文字在讲:春秋时期,齐桓公与诸侯约法,承诺选士须用贤者,不能世袭。孟子引用齐桓公之言,意为周礼本应如此,而周厉王以后礼崩乐坏,各诸侯不遵守之,于是齐桓公代周王,约束诸侯,以复周礼。
《春秋·公羊传》: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正文)。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注文)”世卿非礼,意为周王室衰微之后诸侯以私乱法,用人唯亲。《礼记·郊特牲第十一》:“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礼记·王制第五》:“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由此观之,西周时期士大夫皆是选贤任能而得,而非所谓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国君世袭,而士大夫不世袭。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正解《孟子·万章上》,上面提到:《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
历史教材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体现了西周时期的分封制。但是,孟子认为,这首诗意为同为周王之诸侯,为何只向我这一国征派赋役,而他国无?是在讽刺周王赋役不均,而非强调天下为周王所有。认为这体现了西周的分封制,乃断章取义所致。
西周非奴隶制,西周以后亦非封建制解放之前,自耕农在农民中占绝大多数。今将历代田产制度,列示如下:
西周时的井田,中间是公田,其他八块是私田。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可见,当时的井田制是一种分配公平的田产制度,这种制度,非西方史学所称的奴隶制、农奴制。
战国时,废井田,开阡陌,田产分配开始不均。汉朝初年,汉高祖与民休息,三十而税一;汉武帝时期,地方豪强开始兼并土地,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建议减轻赋税,抑制豪强兼并土地。东汉开始,经学兴起,从东汉到魏晋,世家大族占有大量田地,但自耕农仍是多数,此处世家大族并非西方史学所说的大地主。在宗族内部,庶人劳动,宗主管理,调配财产,各得其所;必要时宗主带领族人抗击外敌,国家不过问族内事务,类似于西周时的“国”。明末清初,顾炎武有感于各地宗族之衰微,他在《日知录之卷六之庶民安故财用足条》中写道:“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ぱ》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而且黄宗羲也说:“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由此可见,无论是开明、互助的宗族制,还是自耕农,皆非封建制。
北魏进入中原,分口授田,即均田制,隋唐因之。均田制下土地一般不得自由买卖,这时几乎所有农民都是自耕农。唐中叶,均田制瓦解,土地又开始自由买卖,直到解放之前。这段时间内,地主、佃户型与自耕农型并存,两种生产方式,孰多孰寡,随势而变,且各地不同,但从全国来看,总体上自耕农仍然占绝大多数。其一,战乱平定之初,人少地多,几乎所有农民都是自耕农。其二,南宋之后,北方地区、南方内陆地区民少地多,其中北方尤甚,大多数农民都是自耕农;江浙地区民多地少,大多数农民都是佃户;安徽地区虽然人少地多,但多数人聚族而居,并非地主、佃户型。明代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写道:“大江之南民多而田少,居者佃富家之田,为之奴隶,出者逐什一之利,轻去田里,夫若此者,岂其所欲哉?”顾炎武在《日知录之卷十之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条》中写道:“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卷十三》写道:“人奴之多,吴中为甚。其专恣暴横,亦惟吴中为甚。”其三,地主多是小地主,所拥有之田不超过所有田地的三成。对这个问题,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陈涛的硕士论文《地权·租佃:传统农村“向富动力”研究》有详细的论述。其摘要曰:
众所周知,聚焦传统农村经济社会、整理己有研究成果、进一步挖掘地方志史料,是当前中国现代史与中共党史研究所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就国内外关于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原中央苏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已有史学研究成果来看,既往的中国现代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多从阶级革命的视野和思维出发,普遍地将该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状况描述为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地权主要掌握在占全部农村人口极少数的地富阶层手里;无地或少地的贫民和個农承租地主、富农的主地耕种,需要忍受很高或甚高的地租剥削;清末民初中国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和盛行的土地租佃制度,则是地富阶层对佃农进行阶级压迫、封建剥削的重要工具和精巧手段;这种情形的地权与租個状况,使得广大农民长期挣扎在困苦的边缘,也严重阻碍了赣闽边农村经济化会的正常发展。己有的这些研究,尽管看到了传统中国农村地主、富农、中农和贫雇农等不同阶层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差距及迴然相异的生产发展际遇,但阶级革命话语解释下的如是论断,既因研究视角单一而对当时当地农村地权与租個状况有着片面或失实的认识;也因过度聚焦阶级矛盾而未能正视传统经济制度孕育和驱动下的农村社会内生向富动力及其社会现代化转型。
因此,文章从解读《寻乌调查》文本及相关赣闽边地区地方志史料入手,在整理归纳学界相应研究成果及其观点纷争的基础之上,并在整个赣闽边地区传统农村最具典型性的清末民初寻乌为考察对象,分析认为:传统农村地富阶层占有的土地实际上不超过30%,且它们又会在不断的动态流转之中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而渐趋分散化,从而并不是局部集中的;其次是佃农耕种公田及地富土地所需承受的地租比率,与既往观点所定义的高地租率相差较大,而且租佃双方理性选择和接受的这种适中的地租率水平还促成了互利共赢。再次是土地租佃制度因对当时生产为水平下寻乌农村各项生产要素合乎时宜的配置,而成为农村民众各取所需的最佳选择,且促成了当年农村多元增殖財富的奋发局面。第四是以清末民初寻乌农村为代表的传统中国农村真实地权、租佃情形与无处不在市场竞争机制的相得益彰,为当年寻乌等地农村经济发展孕育并激发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向富动力,从而推动了农村内部生产发展要素的优化组合,也有效地疏解了农村的经济社会矛盾,进而全方位驱动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前行与悄然的现代化转型。
温铁军出版《告别百年激进》提及,目前考古成果并不支持“中国古代有奴隶制”这一说,中国古代的田产制度亦非西方史学所说的封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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