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刊发手稿的《人民文学》发稿签
著作权人和物权人起冲突时谁占上风?
被告律师张复友称,即使假设手稿是书法作品(被告方并不承认),被告的拍卖流程也完全按《拍卖法》进行。“侵权行为要具备行为违法要件。被告依法拍卖,程序合法,合法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
在他看来,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拍卖过程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物权人的权利起了冲突。但《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有展览权,物权人也有展览权,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物权应优先。”
“假如涉案手稿是一件第一次发表的书法作品,必然涉及原告说的发表权问题。法律赋予原件所有人展览权,但大家试想一下,展览作品中必然要公之于众,必然和发表权发生冲突。但法律在此没有做限定。”张复友认为,由此可以理解立法赋予(原件所有人)展览权时就涵盖了可以发行的权利,“否则展览权是无法行使的。”
张复友还表示,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要经历公告和展示两个流程。“对拍卖公司而言,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公告时拍卖公司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报批,同时要经过文物部门的审查监管。报批过程中必然要提供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及商务部制定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要求制作图录。这不是被告的主观行为,而是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必然涉及对原物进行复制、发行。”
“尽管著作权法并没有把这种情形列举进去,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拍卖法)有规定到,我们也可以理解是一种合理利用。否则我们怎么去履行拍卖法?否则拍卖公司怎么生存和发展?中国排名前三的拍卖公司都是按照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规程制作图录,对拍卖市场公开。这些做法既是法律要求,又是行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