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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眼法域|调换支付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御天    时间: 2017-11-9 10:48
标题: 律眼法域|调换支付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
随着我国的互联网迅速发展,尤其是以扫码支付的发展为最,扫码支付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为犯罪带来了培育的温床。
     目前在实务界出现很大的争议,就是犯罪分子调换二维码后怎样定性?是定诈骗罪?还是定盗窃罪?各有各的理由,定诈骗罪的认为,犯罪分子调换二维码后,引起了消费者支付的错误认识,即支付接受者发生偏差;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认为,调换行为实施者(即犯罪分子)通过调换二维码,将本应该是支付接受者的财产,偷偷收到自己账户里,侵犯了支付接受者的财产权利。乍一听好像都很有道理,也能站立住脚,但是通过分析,我们还是能够发现,调换二维码的本质还是盗窃,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对调换二维码的行为进行定性,犯罪分子通过调换支付接受者的二维码,在支付接受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属于支付接受者的财产,通过调换的二维码转移到犯罪分子的自己的账户里,侵犯了支付接受者的财产权,且具有多次性,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据此调换二维码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而不是欺诈罪。
      诈骗罪的构成和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条文我们可知,诈骗罪的构成: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调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有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导致消费者发生损失,只是让接受支付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消费者支付已完成,但其实已经被犯罪分子的颠换行为转移了接受的财产,即本应该直接进入支付接受者账户的财产,经过犯罪分子调换二维码,进入了犯罪分子的账户,此行为相当于拿别人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同样是构成盗窃罪。
     因为支付接受者并没有被犯罪分子所欺骗,从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只是自己并不知情,被犯罪分子调换了二维码,符合盗窃罪构成。
     综上,我么可知,调换二维码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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