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成功的合同应当促成交易,并且能够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就防范风险而言,合同的意义在于纠纷发生时,能通过合同约定获得裁判者的支持,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通过研习裁判文书中对合同的说理部分学习合同写作,可以让我们在合同写作时把握正确的行文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本文学习合同写作的对象为“(2017)最高法民终478号”判决,大家可以直接阅读本文,从中直接学习合同写作方法,也可以在比照判决书的同时学习本文介绍的写作方法。
为方便大家更快了解案例,笔者将该案例的可视化图附在了文末。
一、如何约定避免被认定为“从合同”
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同一交易框架下的各合同效力可能存在争议时,要尽量保证各合同的独立效力,将各合同之间的关系限定为是同一交易框架的一部分,避免被认定为主从合同关系。
具体合同写作内容举例
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已经确知并同意本合同附件的内容,并且同意受托人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全部文件”。
前述条款明确写明了附件合同在主合同中的作用,是作为“知晓并同意”使用的,避免了被认定为从合同。最高院认为,这样的约定使得信托合同附件所列的合同之所以作为附件,只是表明委托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运用其信托资金开展业务,附件并非从合同,而是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不同当事人签订的各自独立的合同。
二、如何暗埋决定复杂合同性质的条款
在复杂交易中,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判定。如“(2017)最高法民终478号”案中一份《转让协议》是否为“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认定成为了整个案件胜败的关键。
法律关系复杂且不具有典型性的合同,其合同性质决定往往难以判断,最高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态度是“要基于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出发,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由此,对于复杂合同我们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能够说明合同性质的条款。通过在合同开头鉴于或者第一条的约定中写明合同目的可以达到暗埋决定合同性质条款的效果。
具体合同写作内容举例
在《转让协议》的鉴于条款写明“鉴于根据江苏信托公司与绿园置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约定,江苏信托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购买绿园置业公司持有的坐落于张家港市××××南的“东方新天地”中65690.91平方米的房产对应的收益权,并由绿园置业公司按照《回购合同》的约定进行回购……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江苏信托公司拥有的《转让合同》项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农行昆明分行。”
上述条款前半句交代了《转让协议》合同客体的来源,后半句写明了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客体即特定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由该条款可知,江苏信托向农行昆明转让的是其根据《转让合同》而取得特定资产收益权。
最高院根据上述条款认定合同双方交易目的是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认定该合同的法律关系之一是转让包括特定资产收益权在内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由此并结合其他内容,认定双方各自负担的给付义务分别构成不同合同关系,否定了农行昆明分行对该协议“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主张。该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不是担保合同,因此可以不用满足《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效力,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确保我方不用对合同相对方授权的真假负实质审查义务
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已取得了应有授权。这是我们在签署合同前应该进行的工作,以保证合同的生效及履行,但在合同约定中我们同时还应该在合同中进行特殊约定以确保即使对方没有获得授权,我方也不承担责任。
具体合同写作内容举例
协议可以约定为“若合同一方违反其内部章程或其内部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该方承担,该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最高院由此认定,农行昆明分行开展案涉交易应否取得上级银行的授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其不得以内部管理规定对抗与其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因此不能以其未获得上级单位的授权而主张合同的无效。
四、特定资产收益权相关协议标的描述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具有标的复杂、标的认定困难的特点,因此在特定资产收益权相关协议标的描述时要特别注意,恰巧“(2017)最高法民终478号”判决中就有关于该标的描述标准的认定,简要而言就是要约定清楚特定资产的数量、权利内容和边界。h t t p : / / w w w . q i n g d a o l u l i . c o m /
具体合同写作内容举例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包括对坐落于张家港市×中的面积为×的房产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处分而产生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和因此收入产生的其他任何现实收益。”
最高院认为,前述约定明确了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数量、权利内容和边界,已使特定资产收益权明确和特定。农行昆明分行关于案涉特定资产收益权不确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巧用合同约定设计合同履行顺序保障我方的先履行抗辩权
复杂合同纠纷中履行顺序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会直接决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在合同中巧妙设置的并不明显的合同履行顺序能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合同写作内容举例
“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上述转让款之日起,甲方在《转让合同》项下相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及相应的抵押权自动全部转让给乙方。”
上述条款巧妙之处就在于甲方虽没明确写明履行顺序,但采用了“自乙方……之日起”的语句,也就约定了乙方完成义务是后半句甲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前提。最高院认为,乙方应先向甲方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然后在请求乙方履行转让相应特定资产收益权及相应的抵押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