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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能否清洗版权顽固“污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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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瘸丶 发表于 2020-6-6 14: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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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7期文化产业评论
传媒产业的IP再开发可为企业开辟通畅的版权利润流,但在网络与数字时代,版权侵害行为屡屡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作者和出品方的经济利益,更是打击了作者的原创积极性。在IP再开发过程尚未标准化的情况下,阅文集团推出的「单本可选新合同」或许能为“网络文学平台该如何助力原创作者从而达到双赢局面”这一问题打开新思路,且随 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一探究竟!
| 童清艳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授、国家哲社重大项目“网络与数字时代增强中华文化全球影响力途径研究”首席专家、中国首位传媒产业博士后)
编辑| 郑玮偲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计3198字 |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网络文学撬动中国版权产业全球运营, 从版权走向平台内容类的建设才是推动中华文化全球化发展的快车道。内容平台可以破解全球发行渠道掣肘,形成规模效应,进一步提升中华文化内容在海外影响力。
这是一种“中国IP创造”模式,先是进行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的海外阅读推广,再到将原创网络文学作品改为影视剧、动漫游戏等,进行海外发行与播出,最后拓展首部作品海外授权改编,按此知识产权IP开发进阶,IP联动效果凸显。

显然,网络小说IP内容产品所蕴含的相关产业链经济价值无限,可以经过创意改编成为影视、动漫、游戏等内容产品,可以通过票房、会员费、道具费以及主题公园等周边产品获得盈利,甚至是微信付费表情包等产品均可获得收益。 一个好的版权IP开发,可为传媒企业开辟通畅的版权利润流,可谓龙头一开,哗哗钱来。

△ 《清平乐》盲盒系列
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产业融合势在必行

在网络与数字信息时代,随着传播技术大众化和普及化,版权问题已蔓延至网络平台,单一付费产品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传播,为原创作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版权侵害行为屡屡发生,传统的版权保护尤为艰辛。“洗稿”“拆书” “同人”作品创作、网络的复制、下载等手段多样,加之受众对电子虚拟文化产品的付费习惯尚未形成,难免有意或无意损害原创作者和出品方的经济利益,并可能削弱原创积极性,造成盗版侵权的恶性循环。
而互联网背景下,热门网络小说从线上走到线下,从网络连载延伸至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游戏开发等, 通过对作品著作权和改编权的利用,实现同一作品多种表现形态间的关联和转化,进而实现著作权市场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这种产业融合给著作人带来全方位的收益,对著作人权益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
阅文平台显然是在打造一个完善的、成长潜能强大的“生态圈”,是引领正版数字阅读和文学IP培育平台。阅文集团旗下拥有中文数字阅读强大的内容品牌矩阵,是一种全版权运营模式,可以直接通过版权运营、管理及授权将平台上的内容改编成其他娱乐形式,在为自身获得收入的同时,也能够为作家延长作品的商业生命周期。

△ 阅文官网标语

显然,“作家是网络文学品平台的宝贵财富”,一位位文学创作者是这个平台上优质创意内容进行全媒体、跨界式、产业化、生态化开发的源泉,阅文平台是延伸文学创作者创意经济效应的再生助力器,网文平台和作家关系可谓共生共长。
可是,一个月前,阅文集团遇到作者和平台之间的著作权授权争议,其实质上是整个网络文学版权“多次销售”经营所遇难点、痛点,即网络文学是否“全面免费”问题、“作家收益”问题
IP再开发并非易事
平台作者共创双赢模式
从网络文学平台运营来看,平台需要 “一次投入、多次产出”,这种“一次投入”,包括大量成本去拓展版权交易渠道、创新各类技术资源汇聚与培育众多原创作者。
某种意义上,阅文集团有经纪公司花费巨大成本托起知名作家和网文IP的功能,当然有权利通过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权利;作家毫无疑问更有获取自身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部分权益。 阅文集团长期致力于版权运营,放大网络文学作品的价值,不断开拓版权开发的类别, 阅文依据作者的授权,对著作权进行开发,为作品创造价值,并且与作者共享收益,如《庆余年》《鬼吹灯》《何以笙箫默》这样的知名作品,完结多年后经过开发延长了IP生命周期,作者也随着作品“破圈”,获得了可观的个人收益。

△ 阅文集团旗下IP
著名作家自带光环,拥有品牌效应,但 其内容IP的再开发也非易事,众多新生代创作者更是需要平台投入精力去培养,不同层面、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作者,其与文学平台之间的依存与发展关联度有着细微之别,正如莫言曾经说过:“对于已经成名的作家,经纪人存在的意义不大,一位作家一辈子也就那么些基本的重要作品;而对于刚刚步入文坛的新作者,经纪人的作用就更大一些”。 然而,阅文平台的功能远超经纪人功能,包括版权IP的开发、跨界经营,是产业化的运作。
据称,阅文集团 近一个月来,通过线下恳谈会、电话调研和线上收集等多种形式,收到了涵盖写作大神到新人作者等众多作家对行业发展的看法,了解了不同发展阶段作家的多元化诉求。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合同条款,收集了数千条反馈声音,已对十余项条款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例如,以条款的方式明确了免费/付费阅读模式必须征得作家同意、强调著作人身权属作者、明确平台与作家属合作关系并提供多种福利权益、明确无论平台自用还是授权他用作家均拥有IP改编版权收益等。新合同已经上线,发布 「单本可选新合同」 次合同匹配作家不同的发展需求,取消单一格式合同,推出了基础协议、授权协议、深度协议。
可以说,阅文集团和作者签署的实际合同比网上流传的版本规定 更加细致,对作者利益分配方式的说明更加充分,作者对于创作的作品是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利的,仅仅是授予了平台改编权等特定的财产性权利,这对于大规模组织社会资源进行信息生产的企业来说,阅文集团合理合法。
阅文推出的「单本可选新合同」 是对创作者的一种利益保护,对创作者创意的一种尊重,更是一种激励。让不同创作群体有自主的选择,让平台规范创作者权益,更有效服务与放大创作者创意经济效益,一方面维护好现有的网络文学创作大家,使其静心创作精品,IP开发交给专业的平台进行产业运营,同时,平台还肩负发现与培育新人,吸引刚刚进入网络文学领域的创意者,使其无后顾之忧,并保护其创作激情,使其亦能越走越远,更有后劲创作不断。
结语
网络与数字时代是一个用户聚气、攒流量时代,在短视频、直播等新业态的冲击下,如果“免费阅读”是一种符合用户消费习惯的方式,在作者的授权和同意下,作者收益可以依靠第三方在版权多次开发运营上弥补,这或许是平台的智慧之举。 创作者和内容平台之间在收益的分配与权益的保护之中不矛盾。
网络文学延伸的影视动漫游戏等传媒产业IP本质上是内容产业,属于智力密集型产业,有创造力经济特征,其最根本的一点是靠创造力吃饭,靠创意吃饭,因而 各类创意人才是有着核心价值功能,不容忽视。此次“免费阅读”合同争议并非单纯的收益问题,它牵涉到整个传媒版权产业的发展方向与模式,传媒产品IP (Intellectual Property)衍生过程中,其多样性内容产品的增值和商业变现力如何实现问题、重新评估创意人才价值的问题、人们接触媒体的方式变革问题。
网络文学可以通过“多次销售”改编成电影、剧集、网络游戏、动漫等, 在这多次销售的过程中,每一次销售环节其实都涉及到“版权”问题。平台如以高价格出售知识产权,便能获取利润最大化。如此一来,创作者提出了分享版权利润的要求,无可厚非。
但是,版权作品是精神产品,其价值难以用标尺衡量,不确定因素太多,评估体系难以面面俱到。然而,版权作品有两个基本点: 凡是涉及他人作品权利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必须要取得授权;著作权人要捍卫自身权利,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法律的认可。这才是一种对创意能力的保护、尊重和激励。
你对网络文学平台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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