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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网络作家要与国企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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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手发布官方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0-9-29 16: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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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在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畅通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着力破除现行制度中的机制体制障碍。

其中,《意见》明确要畅通网络作家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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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将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遵循规律。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艺术专业人员刻苦研究、潜心创作,推动文艺创作由“高原”迈向“高峰”。

3.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考察艺术水平为重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调动艺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使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艺术系列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互相衔接、体系完整的职称评价体系。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原剪辑员对应四级剪辑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型职业领域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专业设置。对于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型职业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需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对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艺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艺术成果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丰富代表作形式,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海外从事艺术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简单把海外教育、工作背景等同于专业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专业考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艺工作者担任评审专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

2.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延伸联系手臂,拓展评审范围,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充分发挥文联、作协在联系新文艺群体人才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坚持文联、作协作为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主渠道,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4.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是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优化管理服务方式

1.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或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完善公共服务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减轻艺术专业人员评审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层级新的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文学创作
1.四级文学创作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4)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2.三级文学创作

(1)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3)在省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多篇文学作品,或出版过文学著作,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在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4年。

3.二级文学创作

(1)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出版过多部文学著作,或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多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4.一级文学创作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

(2)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突出,由出版社本版出版过多部文学著作,或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刊物上发表多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多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有较高知名度。热心扶植文学新人。

(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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