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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开庭 “同人文”写作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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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开 发表于 2017-4-26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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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开庭 “同人文”写作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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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本次开庭直播画面截图。

  一边是著名武侠小说宗师,一边是颇具人气的知名网络作家,金庸(原名查良镛)与江南(原名杨治)两位看似没有关联的人,因为一部小说《此间的少年》有了交集。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个原因,25日上午开庭的“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吸引了不少关注的目光。整个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本案亦没有当庭宣判。
  金庸自不必说,“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喜欢看武侠小说的读者,都知道这句话;没读过原著的人,大概也看过那些年由金庸这些经典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有的至今仍在重播;江南则被称为“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他写出的《九州缥缈录》系列、《龙族》系列等作品都很受欢迎。而这次惹出麻烦的,便是他借以踏入文坛的《此间的少年》。
  该书的时间背景是宋代嘉佑年间,地点则是“汴京大学”,那是一所本科为四年制的学校。就读学生有乔峰、郭靖、慕容复等等。在“汴京大学”中,这些人跟当代年轻人没什么不同。

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开庭 “同人文”写作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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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著名作家金庸。中新社记者 任海霞 摄

  比如,书中主人公们可能早晨要跑圈儿,有着初进校门时的懵懂,也喜欢睡懒觉……每个人还有鲜明的人物设定。在时间起始上,小说以康敏入学时间为第一年,郭靖是化学系的蒙古学生,喜欢蹦迪,后来与黄蓉成为恋人;慕容复是计算机系的苏州学生,喜欢打篮球;而王语嫣则容貌非常美丽,拥有超级强悍的记忆力。
  《此间的少年》被很多读者认为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几乎每个人都能从中看到自己的青春。那为什么它会惹上麻烦呢?原因之一就在于书里那些“读起来很熟悉”的人名,江南本人也承认,该书中的人物姓名基本来自金庸作品。不少人认为,《此间的少年》应该属于“同人文”,即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

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开庭 “同人文”写作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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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珍藏版)书封。出版方供图

  此前,金庸一纸状书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权。金庸方面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江南在2016年10月23日晚公布的一份声明中,曾解释过《此间的少年》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并表示了歉意。
  此次面对控诉,江南方面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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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江南微博截图

  本次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围绕着《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双方律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那么,根据庭审焦点问题来看,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中国文字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介绍,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一案来说,如果江南确实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从《著作权法》角度讲,金庸先生可能很难主张江南侵犯其著作权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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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江南。陈羽啸摄 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但张洪波说,该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且在图书宣传中也有类似导向:即因为人名相同,导致读者可能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小说中人物性格是人物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物形象除性格外还包括外貌、出身、人物在书中的角色等等,所以最终要看人物综合形象是不是被别人拿去借鉴了,“如果是,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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