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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飞卢小说网”擅用《花千骨》字样 被判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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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新天房 发表于 2019-12-26 08: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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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2月25日 消息:据北京海淀法院网报道,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经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因“飞卢小说网”擅用《花千骨》字样 被判赔偿8万余元-1.jpg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其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亦经营网络文学网站,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了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系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其商品为知名作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晋江公司网站中也有男频内容,但是倾向于男同类型的居多,双方间的世界观完全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涉案作品《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作品名称“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小说作品名称“花千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A级签约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期间等因素,最终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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