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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如何共生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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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如何共生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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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手发布
发表于 2020-5-15 1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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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我国最大的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发生了管理层变动。随后,由于部分作家将与阅文集团(以下简称阅文)签订的《版权授权协议》部分内容发到社交网络上,由此引发了一轮如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如何平衡协调互联网平台与网络文学作家间关系,促进网络文学市场共同繁荣的讨论。
《中国新闻
出版
广电报》记者注意到,在这波讨论热潮中,部分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专家在讨论中建议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间应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和谐共生,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
讨论问题一:阅文是否通过《版权授权协议》收走了作者所有的著作权?
杜颖:
有些作家认为平台的这份合同属于“全版权授权”,导致其完全丧失了作品的著作权。什么叫全版权?版权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事件主要涉及的是著作财产权利,并不涉及著作人身权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谈不上是全版权的授权。
杨勇:
阅文与作者间的纠纷本质上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引起争议,而合同内容跟著作权有密切的关系。从平台管理和市场运作商业模式来说,作为平台方,如果不签财产权授权转让合同,会导致后面的维权很麻烦。文学作品涉及改编、摄制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是不是“全版权”不是真正的核心,核心的点应是合同里各方权利的平衡问题。
对有些作者来说,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收益的安全感。尤其是
网文
免费模式的推出对一直以来接受传统收费阅读模式的作者来说,确实是一个新事物,作者自然关心未来的预期收益。个人建议,平台方应多与作者沟通,多做解释,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留也应明确写在合同中。
朱巍:
“全版权授权”能够使产权明晰。比如,对于改编权问题,中国是大陆法系,对改编权的约束太多。《权力的游戏》我追了几年,作者只写了前五季,但其改编超过原著,这是经过授权的。网络文学产业化、网络化、生态化发展,应形成新的产权交易模式。“全版权授权”应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全产业经济发展势必会受到大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进程应适应互联网发展,不能再套用以前的思维。
我认为,全版权的授权模式对鼓励创作、优化创造有一定好处。现在网络文学作者不是把文章都写完了才发出来,而是一段一段地写,网络读者会发表对于网络文学作品中某些人物的偏好,作者也会在创作中不断调整作品的架构。因此,网文作者的人身权争议相比普通文学作品来说要少一些,更多的应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财产权变得很重要。在网文市场的实践中,作者需要平台的流量扶持,靠市场说话,作者也会因此不断修正笔下的人物、情节,进而吸引更多人。
讨论问题二:“续写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杜颖:
很多人在探讨续写的问题,这也涉及同人作品的保护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平台对作者续写的内容质量不满意,另外安排其他人续写,这涉及作者是否可以就续写部分主张著作权权利的问题。
有关续写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明确的权项。续写权如果放在改编权里就是财产权,限制财产权甚至放弃财产权都没有问题,通过合同可以完成这样的目的。但如果续写定义为修改权或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著作人身权,这可能面临能不能对著作人身权权利进行限制,甚至要求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的问题。《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或者不得放弃,这个问题要追溯到《民法》关于人身权的一般规定上去。
讨论问题三:为应对盗版,平台建立哪种维权模式更有助于创作生态的优化?
杜颖:
在著作权维权问题上,大平台在提高作品利用效率、产生更多收益以及优化整个平台创作生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杨勇:
在现有商业模式下,只有通过平台获得完整的授权,才能开展维权工作。实践经验表明,纯粹靠作者个人进行维权是很难操作的,因此,平台对版权统一运作的模式更有利于作品的统一维权。
讨论问题四:平台与作者之间如何建立良性关系?
杜颖:
在此次事件所争议的问题中,有作家提出,平台委托作者写作,又不给予作者相应的劳动保障,如何看待平台与签约作家之间的关系呢?
我认为,平台和作者间的关系并不是传统、典型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网络文学作品新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创造了新型关系。这种新型关系带有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怎样处理这种特殊关系才能够实现双方双赢或者多赢呢?
我认为,需要平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著作权法》涉及市场利益的分配,但更多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人有什么权利,在权利授权或者转让时采取什么样的条款来处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没有太多强制性规定,而是把决定权交给了市场,通过市场博弈可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至于是否要在《著作权法》里增加“劳动权”的规定,我认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著作权法》中添加“劳动权”不太可能。
薛军:
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应实事求是地分析网络文学平台上创作的形态,了解走红的作品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其中凝聚了多少人的劳动、多少方的投入,特别是平台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不能以先前时代的作品形成机制和权益机制简单地套用于当下的情况。
我认为,作者和平台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应该追求一种共赢的模式。从长远来看,双方一定要解决好怎样建构合作共赢关系的问题。网文平台要意识到平台上的作者与参与者的性质是很不一样的,因此,在将来,涉及平台上的规则(网络社区规则)的形成时,平台要带有更强的中立性,让他们形成自治机制。而平台上的作者所面临的情况是不同的,个人利益诉求差别也很大,不宜把平台和作者做二元对立式的解读,而要有分层管理机制。个人建议,平台从管理上、权益分割上要更加细致,要注意到每位作者是不同的。从长远来看,需要考虑授权许可、委托创作、权利转让等多元化模式,给予作者更多选择的权利。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赖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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