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贵族、缙绅庄田的经营、运行方式和耕作者社会地位的变化入手来探寻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众所周知,自耕农经营土地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紧密结合。但是,皇庄的运行是通过太监管业、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征收皇庄子粒来实现的。王庄、勋贵庄田以成化六年为界,此前一般是自行管业,成化六年后多倾向于有司代管,但都是“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 ④ 缙绅庄田通常是自行管业。所以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租佃制的盛行。租佃是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通过征收地租来实现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佃农耕种土地依然是以一家一户作为生产单位进行劳作,传统的生产方式没有变化,封建生产关系也没有突破。所以土地兼并不同于“圈地运动”,它不是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生产力总要冲破重重障碍向前发展的,迫使封建生产关系不得不进行局部调整。明中叶实物定额地租及货币地租的出现就是一个例证。实物定额租是与实物分成租相对而言的,货币地租则是针对实物地租而言。明中叶以后,实物定额地租大量存在,尤其在江南、广东等省,庄田定额租比较普遍。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业已出现。成化六年明宪宗诏定官粮则例,地租“每亩不得过五升,折银不得过三分。”加速了定额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推广进程。因为定额租的租额固定,佃农改进技术、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所增产的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故这种租佃形式对农民生产积极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而货币地租也在一定程度上松解了农民的人身束缚,使农民有更多的种植自由。所以尽管土地兼并作为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结构蕴含着自我调整机制,通过生产关系局部变更,使生产力仍能保持上升势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