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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文] 律说心语|婚姻案件中的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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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御天 发表于 2017-9-16 09: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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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国人对离婚态度日益淡漠,正在从畏惧转向无所谓,觉得结婚离婚就那么点事,一冲动就跑到民政局或者去法院进行结婚或离婚,下面就离婚中的一些关节试着解刨,看看是否能够讲清楚一些常见现象:
一、双方是否清晰的知道自己的感情基础符合婚姻伦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婚姻伦理的一个法律概括,去除婚姻的陈旧陋习,所以在结婚前是需要全面的了解,只有在双方做好结婚准备,才去登记结婚的,而不是什么闪婚。闪婚的结果就是,双方彼此信任太低,婚姻没有信任,何谈一起生活?
二、双方是否有足够的宽容和理解?
    1.宽容。不说大道理,只说小方面的,生活里面大大小小的纠纷不知几何,如果要每件事去计较,那么人的一生就过得太没有品位,跟日常小商贩没有区别,况且当前社会整个环境,让个人十分容易的躁动,没有宽容,就是相互冲撞,能容忍一下的,婚姻还能继续,不能容忍的就去离婚了。
    2.理解。在宽容的基础上去理解对方,有的矛盾确实是因为没有调换位置思考,以至于针尖对麦芒,比比谁更任性,离婚就在所难免,一味宽容那就是无休止的迁就,不是正确对待双方差异的态度,没有理解,依然没办法改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长远。
三、离婚条件是否具备?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很多人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也是对婚姻的一种法律保护,接到很多离婚咨询当事人,给的理由,就是没有感情。但是一问才明白,那是什么没感情,而是双方根本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就仓促组合在一起,这其中由家长的原因,担心自己的儿子娶不到老婆,或女儿嫁不到老公,都认为开始不熟悉,也没关系,但是他们忽略了系安徽时代不同,观念依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部分原因是经过计划生育后,很多独生子女,都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家长看的骄纵,没有为别人考虑的习惯,总觉得自己是一切的中心;一部分原因是家长自己对子女婚姻干涉太多,而这正好是子女最反感的,这也是离婚的诱因。
       法律如此规定从制度对这些情况作出限制,以此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四、对离婚的处理没有及时的正确态度和解决方式
       很多当时人,在咨询时都只说我要离婚,再问他们孩子、财产怎么处理,由的就没有下文了,因为他们没考虑过怎么处理,哪些权益可以为自己争取,哪些不能争取到? 有的就胡搅蛮缠,对方不同意就要哭又闹,滋生众多其他社会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离婚的途径如下:
       1.双方和解。即好聚好散,没有争议,做好子女和财产安排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就可以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那么婚姻也就宣告终止。
       2.诉讼。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时,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也可以达到离婚。
    综上,婚姻需要所有人认真对待,须怀敬畏之心,没有敬畏,就没有惧怕,也没有尊重,这是婚姻的最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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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御天 发表于 2017-9-16 10: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因性情而发生变化
这家伙很懒,没有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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