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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究竟还能不能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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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手发布官方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18-8-22 12: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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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庸起诉作家江南,称其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使用自己作品中人物名称,侵犯了自己著作权并严重妨害了自己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这被称为“中国同人第一案”。3年后,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文”,在网上颇受粉丝读者追捧。但这种“傍名人”式写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一直饱受争议。如今此案落槌,对“同人文”创作又有何启示?

黄蓉、令狐冲变身大学生江南没有侵犯金庸著作权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2000年创作的“同人小说”,书中,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以宋代嘉祐年间为时代背景,讲述了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的校园故事。正是因为书中人物与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撞名”,金庸将江南告上了法庭。

金庸起诉称,《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照搬自己作品中的经典人物,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牟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4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围绕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全新的校园青春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关系及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所以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查良镛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查良镛所享有的商业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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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遍地开花 但出版的较少

16日下午,江南在个人微博发布声明,表示“最开始写的时候,只为娱人娱己,态度随意,没想到借着互联网传播开去,竟收获不少赞誉。还受到了出版机构的垂青。在出版之前,我们对人物名字也有过犹豫,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当时被告知这种形式并无版权问题,出于敝帚自珍的心情,还是决定将其付梓,拿到了平生第一本印着自己名字的纸书。”“一审判决历时弥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对于一段时间里妾身未明的《此间的少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然而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是否算搭车宣传、什么样的‘借势’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许多功课给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机构。”他还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当然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不过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大多数同人文创作者最初的想法都与江南相似。同人文的写作方式自古以来就有,比如说《三国演义》是《三国志》的同人文,《金瓶梅》是《水浒传》的同人文,《悟空传》是《西游记》的同人文……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进入网络文学时代之后,同人文的创作更是遍地开花,同人文作品,有的是当红文艺作品衍生出的,有的是当红明星的同人文,大多作者是因读作品不过瘾,索性自己来写,甚至还有作者声称是“以正原作者三观”。比如曾经“反琼瑶”同人风靡整个晋江,其中《新月格格》《一帘幽梦》《梅花烙》《还珠格格》是同人改编最多的,原因很简单:被琼瑶的剧情雷翻,三观不正,看得生气,于是用重生或穿越改变剧情,使之“回归正途”。此外,《泰坦尼克号》《红楼梦》等,都是“同人文”大户,作者或者融入新时代思想,或者在当代意境中重新诠释。文本质量参差不齐,好的也引来不少关注,甚至一些网文在出版时,还特别加入同人文部分,但因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单独出版的同人作品较少。

创作同人文 最好先跟作者“打招呼”

那么问题来了,经此一案后,同人文还能否有生存空间?又该如何合法创作?

一位不具姓名的律师透露,尽管该案件对“同人作品”敲响了警钟,但如何避免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

网络作家阿菩认为,该案对“同人作品”具有标志性意义,既为保护原著作者权利划出一条红线,也给予“同人文”创作一定的空间。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同人作品可以对被模仿或戏仿的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无限制地过度使用,并在市场中获利;判决再次提醒网络文学的商业属性,所有通过文学获利的手段,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她建议,进行同人文创作最好与原创方沟通,得到对方授权。 (记者石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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