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网文和作者权益的冷思考
近日,《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及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下简称:“通则”)的发布,在业内引起了较大的波澜,“办法”和“通则”明确规定,涉黄、扭曲历史、涉政、涉黑和调侃佛教人物的,严行禁止,而“通则”则对恐怖灵异类、疼痛青春、耽美题材等作了限制。 这两份文件一经出台,立时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相关从业者甚至大呼:今后还能写什么? 是啊,今后还能写什么,涉及到的是生计问题,那些依靠网文生存的作者,戴着镣铐跳舞,他们的生活怎么办? 说实话,在看到这两份通告的时候,我也是比较吃惊,因为我也是一个作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对着自己手里正在写的一本书,开始彷徨无惜茫然,担心我是否踩到了红线! 对于一个创作者来说,在创作一部作品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创意、灵感,如何把它写好,而是担忧是否踩红线,这是悲哀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思想被禁锢了,不是吗? 近些日子,我也在反思,发文监管,实际上并不是坏事,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监管,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很明显,如果搞成一刀切的形式,未免过于野蛮了,甚至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某些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无论作品优劣,只要是涉禁内容、情节,一概删除。这样一来,造成的后果是,教野蛮生长起来的网文,一下子搬到了温室之下,从野生移到了人工培育的环境。 野生的好还是人工培育的好,相信不需要我说,大家心里都清楚,不再赘述,他会彻底扼杀作者的灵感、热情、动力,会畏首畏尾,甚至战战兢兢,网文还会有希望吗? 这不是危言耸听,毫不讳言地讲,这样的事情,在出版界是长期存在的,有时候因为一个情节或几个所谓的敏感的词汇,去修改情节,为了禁而禁,对艺术创作来说,何其可怕。 众所周知,艺术创作需要大胆,求新求变,不然只是一潭死水而已,这样一来,我想与“办法”上提出的“具有创新精神,重视并采取措施扭转内容雷同、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等同质化倾向,在题材、体裁、形式上有创新,在观念、内容、风格上有特色,积极出版具有个性化、创造性的作品”是背道而驰的,不是吗?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猜测以及希望,因此,我呼吁,我们监管者和管理者,能够在不背离“办法”大背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鼓励作者求新求变,在管理上不实行一刀切的野蛮做法,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在约束作者的情况下,能给予更多的鼓励。 何为更多的鼓励?赏罚分明,历来是管理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措施,内容可以监管,可以要求作者提高质量,创作出无愧于国家民族,无愧于百姓的作品来,为什么就不能给作者们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创作环境? 也许有人会说,在如今的大好形势下,作者的环境不好吗? 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好的,特别有单位、有编制的人,条件相当不错了,生活无忧,退休后还有保障,还想怎样? 可是靠以写作为生的这个群体,真的好吗? 先来说稿酬,2014年国家曾出台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办法规定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 这个稿费标准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呢? 我们要知道,稿酬是杂志社或出版单位发放的,不是国家发的,所以这个“报酬办法”只是作为一个参照的标准,而不是实际发放给作者的稿酬标准,很多底层作者实际所领的稿酬还是在30到100元之间,并没有提高。 这还罢了,普通人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而稿酬的起征点则是800元,相当于把作者排除在了普通人之外。 按照稿酬计税的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给大家来算一笔账,比如某某得到了50000元的一笔稿费,按照现行稿酬所得税的算法是:50000×(1-20%)×20%×(1-30%)=5600(元) 事实上,这五万元的稿酬还是说高了,一般作者不一定能拿得到,而且是拿一次得算一个,就是同一本书,首版的的稿费支付了个税之后,如果再版,还得再付,即印多少次就得缴多少次税,如果还有繁体版、电子版、有声版等等版权的卖出,那么还需要一次次的缴个税,一本书所缴的个税,其实是没有底限的。 同样,如果是在报纸或杂志发表,也是如此,一个中长篇作品连载,支付多少次稿酬,就需要缴多少次个税。 以某作者在杂志连载为例,如连载3月,每月应支付作者4000元,那么个税是:4000×3×(1-20%)×20%×(1-30%)= 1344(元) 一个非常好理解的现实是,只有生活稳定了,才会静下心去创作、创新,然而在生计无依、甚至天天需要为柴米油盐去担忧的情况下,让人如何去专心搞创新,专心去创作一部无愧于国家百姓的作品? 很多人都说网文很烂,跟风、雷同,有一个畅销的题材出来的,便一窝风地跟上去,会出现很多同类题材,这也是“办法”中明确指出的诟病,可是有关部门在指出这些诟病的时候,有没有去想过作者的生存环境? 其实,我们作者的生存环境之恶劣,远不止此,这就是近来年被大家吐糟甚至大骂的抄袭。 抄袭很恶劣,其性质甚至比偷东西更加的令人发指、无耻,小偷小摸最多偷的是小数的财产,而抄袭剽窃呢?偷的是人家的知识产权,甚至不少抄袭的作者为此出名,被拍成影视剧公开上星播出,位列作家富豪榜上! 看到这些事情的时候,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都在痛心疾首地问,这个世道怎么了?剽窃还有理了?辛辛苦苦写出来的作品,被人抄袭了,抄袭者甚敢于理直气壮地说,抄你怎么了! 是呀,抄你怎么了?不但抄了,而且还公开播映了,你去维权呀! 维权何其艰难知道吗?别说是草根作者了,知名作者打一场官司都得好几年,这几年下来,可以创作出好几部作品了,费时费力,最后得到的是什么呢?得到的是几万元的赔偿,实际上这赔偿对抄袭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怪不得抄袭者敢有如此胆色,抄你怎么了!毫不客气地说,这是我们的制度、法律在纵容他们,反正官司下来了,大不了赔钱嘛,又不需要坐牢判刑,而且打一场官场还能提升知名度呢,有名有利即便是最后输了,拿出几万元算是广告费了。 写到这里,我也想问,这到底是怎么了? 我们既然可以在内容上监管,可以在监管的同时,要求作者创作精品,要从“高原”向“高峰”迈进,可无论是“高原”还是“高峰”,如果没有形成的环境,这是多么的不切实际! 毕竟像《红楼梦》这样的作品少之又少,像曹雪芹这样不为生计,宁愿忍饥挨饿也要创作出精品的作者太少了,路遥不也因生计问题骂过“操他娘的文学”吗?即便是当代还有这样的作者存在,莫非我们不觉得痛心吗? 在当今,各行各业都蓬勃发展,在经济和实力飞速前进的时代,在追求文化立国、文化建市的时代,在内容上呼吁和要求作者创作出好作品的时代,为什么我们的有关部门,不能切身的考虑一下作者的生存环境和切身利益? 他们没有社保,没有固定的工资,却还要支付800元起征的最低个税起征点,合理吗? (本文作者萧盛,转载请注名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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