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建立与土地兼并的盛行及流民运动的出现
文章太长,慢慢发。 (一)皇庄的建立与土地兼并的盛行正统十四年(1449 年),蒙古瓦刺部首领也先分兵四路大举入侵。明英宗率 50 万大军亲征,结果全军覆没,英宗被俘,史称“土木之变”。这一事件,是明王朝的统治由兴盛转向衰微的醒目标记,它体现在政治、军事等各领域。在经济上突出表现为赋役制度的破坏和土地兼并的盛行。
土地是衣食之本、财富的源泉,只要存在土地私有制,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大土地所有制,使得土地所有权向大地主集中。明中叶的土地兼并与封建政治特权紧密联系,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屯田制的废弛、农民土地的丧失以及与此相伴产生的皇族庄田、勋贵庄田、缙绅庄田的蓬勃发展。 屯田制的废弛是明中叶政治、军事等方面积弱的必然产物。早在宣德时期,屯田废弛的迹象已露端倪,及正统以后,随着政治的腐败,国家控制能力不断下降,王府、太监、缙绅势豪、军官等凭藉政治特权,大肆兼并屯耕田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 ① 在沉重的屯田子粒和苛繁徭役的压力下,屯丁纷纷逃亡。屯耕土地,屯丁、屯粮的丧失(见表 1),使“屯田之法尽坏” ② 。
农民土地的丧失主要缘于贵族、缙绅庄田的发展壮大,这是明中叶封建地权变动的重要特点。在这些庄田,以皇庄最引人注目。所谓皇庄,就是归皇帝所有,由太监管业,其地租收入全部供宫廷消费的土地。它主要包括皇帝庄田、后宫庄田、东宫庄田以及未就藩的诸王赡养地。皇庄的出现始于洪熙时的仁寿、清宁、未央等宫庄的设立。“天顺三年,以诸王未出阁,供用浩繁,立东宫、德王、秀王庄田,二王之藩,地仍归官。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 ③ 皇庄的发展,弘治朝是一个高峰,“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 12800 余顷。” ④ 明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庄 7处,后来增至 30 余处,占地面积高达 37595 顷又 46 亩 ⑤ ,皇庄的规模膨胀到了顶峰。
除皇庄外,王府庄田规模最为可观。王府庄田(简称王庄)指亲王就藩后的藩国庄田,明初就已产生,不过“国初分封自一二远藩外不给庄田” ⑥ ,并且“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部臣得执奏,不尽从也。” ⑦ 王庄规模较小。洪熙元年赵王高燧就藩河南彰德府,明仁宗于岁供之外另赐赵王田园 80 顷有奇,首开亲王赐予庄田的先河。此后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夏言:《勘报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
《明史》卷一二○,《潞简王传》。
王庄规模急剧扩大,到明中叶,王庄已遍及南北直隶及山东、山西、河南、湖广、陕西、江西等布政司,有数据可稽考者如晋王庄田 7200 顷 ① ,崇王庄田 1 万顷 ② ,兴王庄田 1300 多顷 ③ 。王庄规模之大,可见一斑(见表 2)。公主、驸马都尉庄田的规模也十分庞大。我们兹据有关材料列成表 3。
勋戚指因军功而被封为公、侯、伯,或因椒房之亲获封的勋臣、贵戚。明中叶他们“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依势虐人,侵占倍数。” ④ 我们举例说明其庄田规模。黔国公沐氏庄田遍及云南主要府、州、县,且多为膏腴之地。忠国公石亨仅在怀来等地就占拥 1700 余顷。 ⑤ 景泰间皇戚王源原赐田止27 顷,他令其家奴别立四至,侵占官民田土 16320 余顷 ⑥ 。弘治时外戚张鹤龄初赐田 500 顷,其依势夺占,实际得地 4000 余顷。 ⑦ “宦官之田,则自尹奉、喜宁始。” ⑧ 明中叶以后伴随着宦官权势的膨胀,他们通过受赐、奏乞、夺占民业等手段使自己的庄田迅猛扩大。(见表 4)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六。
《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
《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明景帝实录》卷二二。
《明史》卷一三八,《周经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明中叶以后,科举制的蓬勃发展,使缙绅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 ,他们千方百计兼并土地。河南 “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少亦不下五七百顷。” ② 江浙权豪庄田“阡陌连亘”,“一家而兼十家之产。” ③ 福建地区“仕宦富室,相竞畜田,贪官势族,有畛 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变,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之;黄云遍野,正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民有产者无几耳。” ⑤
在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分散的小生产者由于劳力强弱、人口多寡、技术高低等具体条件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逐渐产生贫富差别,导致土地兼并的发生。但是,如果没有内部或外部的压力,这种自然的土地兼并过程一般进展较慢,兼并的规模也非常有限。明中叶大批屯田、自耕农田地向官僚、贵族手里集中,土地兼并之所以如此剧烈,很显然与政治权力对兼并的渗透密不可分。我们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即土地兼并的方式中就可清
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明英宗实录》卷五。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明史》卷二○三,《欧阳铎传》。